保監會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
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008年薪酬發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12號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2008年以來,國際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的衝擊和影響不斷顯現,保持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和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任務十分艱巨。在當前形勢下,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特重申下列要求:
一、嚴格禁止違規發放薪酬。要嚴格執行《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各公司主要負責人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2008年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發放工作,加強對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發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式。
二、堅決防止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應與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與本公司的經營管理水準相符合。要根據《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實際,進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指標和薪酬標準。
三、切實規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要加強對經營管理費用的控制和審查,防止和糾正在職務消費中違規開支和講排場、擺闊氣等奢侈浪費行為。
四、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在國家對金融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政策頒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五、加強對薪酬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作出表率,自覺接受監督。公司董事會及其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審查、領導和管理,組織人事部門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進行操作,紀委監察部門要對薪酬工作進行嚴格監督。公司發現違規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和程式發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追究責任,並及時如實向保監會報告。
各公司要將此通知精神傳達到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報中國保監會。
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內容報送保監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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