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天的社論指出,臺“立法院”昨日行使“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八位“大法官”同意權,全體被提名每人平均採“一票一人”個別同意,結果“正副院長”及四位“大法官”過關,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遭到否決。 這是自二零零三年起,“大法官”採十五人之中八人任期與七人任期交錯制以來(即二零零三年“大法官”八人任期四年,七人任期八年,八人屆滿之後亦改為任期八年,使“大法官”爾後均每四年半數更替),首次換屆。此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大法官”均由同一“總統”提名,但首屆十五人以及此次更換的八人,卻均由陳水扁提名,而陳水扁確是爭議極大、統治正當性備受質疑者,因而“大法官”的提名及同意,乃至“釋憲”職權之行使,也連帶受到社會輿論頗多訾議。 “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憲法”之守護者;站在這樣的高度,“大法官”對民主“憲政”秩序自當有高瞻遠矚的見識,亦應有貫徹“憲法”精神的道德勇氣,否則即不配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和榮耀。然而,在本屆“大法官”任內發生的許多重大事件中,“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卻常見屈從於政治現實或統治權力,令臺人十分失望。 社論茲舉三件“釋憲”為例:“三一九”真調會“釋憲”案、NCC“釋憲”案,及“公務機要費釋憲”案。“三一九”事件是導致陳水扁第二任期統治正當性動搖的重大事件。此一事件竟交由通常的“國家”機制如警調、“國安”機關以及檢察官來處理,由於受調查者正是掌握權力者,較有事實上的困難,且難以獲得社會信任。然若此一事件一日不獲徹底調查,陳水扁即一日受到質疑,此必將影響當局的施政能力與統治正當性。因此,由“立法院”主導設置調查機制,朝野黨派均派員參與,正是唯一可行的、能獲得公信力的調查設計。然而,民進黨當局一方面以自創的“行政抵抗權”杯葛,一方面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不但有人在“立法院”審議真調會條例時打電話給“立委”關説,還作出了自行將真調會局限于“國會調查權”的解釋,扼殺了真調會。“大法官”這種行為看似幫了陳水扁的大忙,實際上卻是使陳水扁重獲統治正當性的機會也因而喪失,其政權陷於這幾年來的內耗空轉,于臺灣及于其個人其實均大大不利。這是“大法官”懦弱短淺,受到政治現實牽制的一例。 NCC的組成方式之所以與一般機關均不相同,背景因素是當局近年來不依法行政的事例罄竹難書,對諸多行政系統內的合議機關竟亦任意操控,“立法院”在野黨派遂要求NCC的組成必須由“立法院”參與,不能同意由“行政院”一手控制。這樣的訴求,在今日政治情勢下,是有一定道理的。“行政院”透過中選會操作“公投”綁大選,就是一例。然而,“大法官”對這樣的政治現實卻視而不見,亦不能接受NCC的特殊性,一味以形式上的權力分立為由,否定“立法院”參與的正當性。這是“大法官”所為解釋局限性的一例。 社論指出,至於“公務機要費”的釋憲案,“大法官”雖然並未阻止審判;但“大法官”解釋中,創設所謂“總統”“機密特權”以及特別的取證程式,後來仍被陳水扁“鑽巧門”,企圖用核定絕對機密、永久保密的方式,封鎖全部證據及筆錄,達到阻止審判的目的。近來“大法官”“釋憲”習于“造法”,卻因此被陳水扁利用,甚或甘受陳水扁利用,以致間接影響了“公務機要費”弊案的審判,亦即影響了正義的實現,此案即是鮮明的例證。 如今,下屆“大法官”在爭議中産生了新的人選。新任的“大法官”將要擔任“釋憲”工作,至少到下任“總統”的四年任期屆滿為止。換言之,將是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要在新的“總統”治下行使“釋憲”職權。臺人只能期望陳水扁“毀憲”玩法的惡劣風氣,不要感染到未來的“大法官”,亦不要繼續污染傷害未來的“憲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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