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理由是:“特別費”是“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
臺灣《聯合報》今天刊登社論指出,但是,同樣一個侯寬仁,于不起訴謝長廷及蘇貞昌之後表示:在謝蘇的“特別費帳戶裏”,“支出多於收入”,所以“不必管特別費是什麼性質”(按,亦即不論“特別費”是否“公款”),都不必再逐筆逐項細查細究,也都沒有貪污的問題。
侯寬仁説:本案中沒有查到“贓物”,也就“不必管什麼叫做贓物”。這意思是説,不必再論“特別費”究竟是“實質補貼”或是“公款”了。但是,既然“不必管什麼是贓物”,如何查贓?
社論指出,侯寬仁的説法漏洞百齣。因為,馬案起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但侯寬仁等怎可只因謝蘇的“特別費”帳戶“支出多於收入”,即未再逐筆逐項核對支出與“公務”是否有關,而徑自認定其“全部用於公務”?在謝蘇案中,侯寬仁等其實是根本“沒有查贓”,而不是“沒查到贓”;因為,只憑“支出多於收入”的理由,無論如何皆不能獲致“全部用於公務”的結論。
就馬案論馬案,至少侯寬仁的偵辦邏輯是自具自足的:首先建立了“特別費是公款”的前提,且否定了“大水庫”,所以逐筆逐項查究馬英九及其整個家庭的全部金錢收支,再判斷“特別費帳戶”是否“全部用於公務”。
社論指出,但是,在謝蘇案中,侯寬仁等僅因“支出多於收入”即未再逐筆逐項細究,形同拋棄了“特別費是公款”的前提;因為,既是“公款”,卻未逐筆逐項細究,如何證實“全部用於公務”?又如何查得到“贓”?
謝蘇在市長或縣長任內,“特別費”“領據結報”(不需發票)的一半皆直接匯入私人帳戶(與馬英九一樣),但侯寬仁等以謝蘇帳戶“支出多於收入”,且採“大水庫理論”,即未再逐筆逐項細究;至謝蘇轉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改以現金支領,侯寬仁等又説“委實無法追查其金錢流向及用途”。至於謝蘇“特別費”“憑證結報”(需要發票)的一半,侯寬仁等一方面認定均係“公務支出”,另一方面又稱為“保護隱私”而拒不公佈細目。不僅如此,侯寬仁等又以“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原則”,一句話就免除了謝蘇自辯無罪的責任。
倘若以此與馬案對照,則何以馬案不採“大水庫理論”?何以馬案必須逐項逐筆清查?又難道對“匯入帳戶”或“支領現金”竟然課以不同的法律責任?又何以馬英九的“公務支出”即不受“隱私保護”而予全盤公佈?更何以馬英九竟被褫奪了“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原則”?
社論表示,這一切的雙重標準,這一切的政治操作,其主要根源皆因侯寬仁在馬案中將“特別費”認定為“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但在謝蘇案中,他卻公然拋棄了此一前提,竟稱“不必管什麼是贓物”,且既未細查相關金錢的流向及用途,則自然不知是否“全部用於公務”,以致未能追究謝蘇案的真相。
侯寬仁等在謝蘇案中未對“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究竟屬“實質補貼”或“公款”作出認定,顯已失職;如今竟然以“不必管‘特別費’是什麼性質”(即不問其是否公款,及是否全部用於公務),來為謝蘇開脫,這更是公然的政治操作。
社論指出,其實,特偵組偵辦謝蘇案,亦明明知道已陷於雙重標準;然竟辯稱馬案是“查黑中心”偵辦,謝蘇案則是“特偵組”偵辦,標準自有不同。但是,同樣一個侯寬仁,在查黑中心辦馬案時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應全部用於公務”;但到了特偵組辦謝蘇案,竟然成了“不問特別費的性質,查不到流向與用途,被告無須自證己罪”。試問:連侯寬仁自身都不能“一體”,如何“檢察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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