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署名評論文章説,十三、四人組成的“大法官”,四年共作出六十七件解釋,民眾或許難以判斷其是否稱職與優劣;但相對的,美國九人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每年作成約百件判例解釋,四年達四百件,且每件都有完整判決書。
民眾或許認為;臺灣的“大法官”于數量雖不如人,但重質不重量;不過,事實恐非如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過去二百多年來,每件憲法解釋,無不以捍衛憲法最高價值與目的:約制與限制政府權力,保障與維護人民利益,更以實現人民之最高意旨為職志,堅定的扮演“憲法守護神”職責。因此,美國大法官于涉及總統之案件,幾乎都是“總統敗訴”。
例如,杜魯門總統于韓戰期間,下令接管鋼鐵廠,禁止罷工,大法官判決:杜魯門違憲敗訴。尼克松總統水門案,尼克松挾“總統機密特權”,大法官亦判決:尼克松敗訴,須交出證據,導致尼克松辭職下臺。另外,克林頓總統涉及與瓊絲小姐之性騷擾緋聞案,克林頓亦敗訴。二○○四年布希總統因反恐戰爭涉及戰犯羈押審判之爭議,大法官更作成不得因反恐戰爭而容許總統違憲之判決。
文章説,民眾可清楚看到,美國大法官于面對當權總統時,更堅持憲法正義,無畏無懼地判決總統敗訴,將美國憲法解釋成一部真正的“人民憲法”。
相對的,臺灣的“大法官”似乎完全相反,是否將臺灣的“憲法”,解釋成一部“總統憲法”,可由民眾評斷。
文章以兩件本屆“大法官”涉及陳水扁“總統”的解釋案為例指出,第五八五號之“三一九真調會條例”,導致難以啟動對陳“總統”槍擊事件之真相調查,等同於判決“‘總統’勝訴、人民敗訴”。
另外,第六二七號解釋,其于涉及陳“總統”貪污案件審判衍生之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其解釋內容,不但含糊矛盾,超越“憲法”解釋範疇,更有間接開啟“巧門”之嫌;導致陳“總統”得借此向臺北地院要求補列為“絕對機密”之“空間”。此種“憲法”解釋猶如“量身裁衣”。
近日“立法院”將對“大法官”行使同意權。基於同樣由陳水扁“總統”提名,已經擔任四年上屆“大法官”的“成績表現”,人民有絕對的理由與權利,對於此次亦是由陳水扁“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存在“合理懷疑”;他們未來是不是仍是捍衛“總統”利益的“總統大法官”?
文章呼籲,期盼“立委”至少應進行必要措施:第一、全面且完整調查了解每位被提名人之品德、操守與“憲法”專業能力,排除任何“政治任命”;第二、深入查核被提名者與陳“總統”之間的關係,並探究陳“總統”提名之真實理由;第三、調查所有被提名人之完整資料,並公開供全民檢視;第四、寧缺勿濫,任何存在“合理懷疑”其能否適任為捍衛“憲法”,擔負“人民大法官”者,即不予同意,俾能建構組成為稱職“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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