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李偉在日前出版的《學習時報》發表文章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浮虧114億元。他指出,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他認為,央企不僅可以而且應該正確利用金融衍生産品工具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這一工具的運用是有必要條件的,否則,將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文章如下:
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管理問題及風險防範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 李 偉
金融衍生産品的高杠桿化,是造成美國住房次貸危機,進而演變成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原因,這已為世人所共識。金融危機發生以後,談起“金融衍生産品的高杠桿化”,人們大多聚焦于美國及西方國家,殊不知,國內深受其害的企業大有所在。
近些年來不少中央企業(簡稱央企)為了追逐投資性收益、規避風險、短期投機套利等目的,投資于具有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産品。其中,確有企業達到了自己的投資目標,實現了套期保值,獲得了較好的利益;但不少企業則嚴重虧損,付出高昂代價。特別是去年以來接連披露的中航集團和東航集團的航油期權業務、中遠集團的遠期費用協議合約(FFA)、中國中鐵和中國鐵建的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以及中信泰富投資杠桿式外匯産品和深南電原油期權合約等等,都發生鉅額浮虧和損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什麼這些企業投資金融衍生産品會發生如此普遍如此嚴重的損失?原因何在?企業能否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如何有效防範風險?對此,有必要深刻反省和探討。
一、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的總體情況
從目前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呈以下主要特點。
1.參與企業多,業務品種廣,虧損數額大。根據調查統計,目前有68家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主要涉及商品期貨、匯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權、結構性存款等品種。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合約市值為1250.0億元,形成了114.0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9.8億元,浮虧163.8億元)。在境內的合約市值為357.4億元,形成了1.3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億元,浮虧5.8億元);在境外的合約市值為894.6億元,形成了112.7億元的浮動凈虧損(浮盈45.3億元,浮虧158.0億元)。
2.非標準化合約多,交易對手集中,交易風險高。目前有26家央企是自行在境外從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業務(OTC),且大都與交易對手私下簽訂的是“一對一”的非標準化合約,交易風險大,透明度不夠。如東航集團、中航集團和中遠集團在2008年6—8月國際油價達到歷史最高點(140美元/桶)時,與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境外投行簽訂了高額石油期權合約,在買入看漲期權同時賣出看跌期權(即結構性期權),簽約後不久油價快速跌破了約定的行權價,這3家企業不得不雙倍賠付交易對手,截至2008年底共賠付折合人民幣8.06億元(東航1.5億元,中航4.38億元,中遠2.18億元)。賠付後的合約浮虧仍高達161億元(東航62億元,中航68億元,中遠31億元)。截至2008年底,合約市值92億元,浮動凈虧199億元。而且中航已將2.4億美元信用證交付美林公司,作為對其合約負市值的擔保。
3.産品設計複雜,合約期限較長,風險敞口很大。據了解,有 8家企業集團通過工、農、中、建、交行和國開行6家銀行購買了其推介的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等境外投行設計的結構性利率掉期和互換産品。這些産品設計極其複雜,不但與若干年掉期利率指數掛鉤,而且都借助數學模型進行市值估算。如某集團在航油期權上,竟使用了含有6種模型工具的結構性産品。由於這些模型非一般數學專業知識的人所能弄懂,所以風險難以識別。
二、中央企業金融衍生産品業務虧損的原因
央企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發生的鉅額虧空和損失,教訓深刻。究其原因,企業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是要害所在,另外,違規越權操作、風險控制不力、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1.企業套利投機是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原因。金融衍生産品,作為一項投資理財和避險的工具,如果審慎選擇,操作得當,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鎖定成本。若忽視其高杠桿性、價格波動性等特點,盲目使用,過度投機,就必然釀成大禍。縱觀接連發生的一起起金融衍生産品業務鉅額虧損,無一不是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套利投機而忽視其風險所致。1997年的株冶鋅期貨事件、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事件、2005年劉其兵國儲銅事件,莫不如此。
2.企業風險管控機制缺失是造成重大損失的重要因素。分析這些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損失的案例,不難發現其一個共同原因,就是企業的風險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發揮應有的控制及管理作用。企業管理層風險意識淡薄,風險控制能力薄弱,僥倖和賭博的心態更加催化了事件爆發的進程。據調查,目前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的中央企業,大部分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有些甚至將産品的買賣、資金的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該分離的職能放在一起,失去制衡和監督。
3.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制度缺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的內控機制、嚴格的風險管理程式等是防止企業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重要保障。國資委2006年就出臺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對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不少企業未能嚴格執行。據對29家集團公司管理層調查,有17家未對下屬企業開展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定期審計,8家下屬企業未向集團公司定期報告,以致總部無法全面及時掌握整個企業的業務開展情況。從董事會決策層面看,有17家企業未在董事會下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未能統一管控本企業高風險業務;有13家企業把金融衍生産品業務作為一般事項授權給總經理或分管負責人審批,沒有經過董事會專項審議。這種決策不科學、程式不合規、機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風險管理,必然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4.企業違規操作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又一原因。目前獲得國家批准同意在境外從事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共有31家,其中央企16家,有26家央企是未經批准擅自在境外從事期貨、期權等場外(OTC)交易業務,這些産品不通過交易所正規交易,也不通過清算所進行合約清算,而且這些産品都由投行設計兜售,通過雙方私下協定,因而交易行為不透明,難以有效監管,企業一旦“入了套”,簽了合同,面臨的就是“無底洞”式虧損的萬丈深淵。另外,一些企業在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中違規操作,也預埋下了虧損的“伏筆”。
5.專業人才缺乏是造成重大損失不容忽視的因素。據了解,目前央企從事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管理的絕大多數都是財務人員,真正具有金融工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很少,有些不會估算合約市值和浮動盈虧,有些連産品模型都搞不明白,更不用説識別風險,有的甚至看不懂英文合同只能憑投行介紹,專業水準與國際投行差距太大,在業務交往中往往處於下風,很難做到對等談判和公平交易,只能被動讓對方牽著鼻子走,與交易對手抗衡的能力很弱。
6.一些國際投行的欺詐行為是造成重大損失的推手。央企投資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普遍發生浮虧和損失,當然首先要從企業自身找問題,但也與國際投行惡意兜售帶有欺詐性的、設計複雜的高杠桿産品有很大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説,中國企業遭遇金融衍生産品投資滑鐵盧,一些國際投行是罪魁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