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工資改革目標只有與社會公共福利直接掛鉤,才能真正體現央企作為國有財産所應有的社會分配公平性質。
首先以社會權利關係上講,可以毫無疑問的是,相當一段時期來社會公眾之所以對國有企業,尤其壟斷央企的薪酬分配製度的公平性普遍不滿,其中除了壟斷央企薪酬與福利水準與社會平均工資水準相比畸高原因外,還有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現有分配製度難以體現國有資産的國民所有原則。因為背後道理很簡單,一個屬於全體國民所有的壟斷國有企業,只要在上繳最高10%的利潤之後,其餘就可以由並非是真正財産主人的——企業自已做主。所以在如此的制度安排下,社會公眾所看到的是,一方面,央企、尤其壟斷央企在享受國家政策照顧與謀取市場壟斷鉅額利潤的同時,為自己取得了與社會平均水準相比高高在上的的工資與福利;另一方面,國企的真正所有人——全體國民,卻只能在這樣的鉅額利潤與高工資、高福利的一邊。
旁觀,而不能以主人的身份參與和決定這樣的社會利益分配活動之中。就此而言,也許正是因為如此的分配製度安排才使國民有了權利被剝奪感。所以在此社會前提下,國民權利的實現,權利關係的公正,顯然應該、並且必須成為這次對央企、特別是壟斷央企薪酬制度進行改革的首要前提與原則。
還有公正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要求看,雖然不應懷疑,隨著這次國資委對央企薪酬改革“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與“雙控制”(工資總量控制與每人平均工資控制)的舉措推進,結果的確可以對壟斷央企目前薪酬分配不公會形成一定的約束性作用。但同時想説的是,如果這次央企的薪酬改革沒有一定的社會公共與公眾福利提高指向;或者説如果在這次社會利益分配關係的重新調整過程中,仍然沒有相關的國企主人——國民參與的民主程式安排,那誰能保證這次的央企薪酬改革,不會演變為公共財富只是從現在的國企“口袋”流向與公共與公眾福利無關的另一個“口袋”?可以説在現有國情語境下,這樣的擔心也應該不僅僅只是杞人憂天之想。所以正確的選擇或許應當是,以民主公開與國民可參與的方式推進央企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