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意義
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起步晚,進展慢,已成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制約與瓶頸。儘快取得實質性突破不僅符合兩岸金融機構與民眾的期待,也是兩岸關係發展至今的必然要求。
(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需要
胡錦濤總書記的“六點意見”中明確提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並指出:“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最大限度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兩岸金融合作機制是“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機制化的合作,臺灣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市場經驗、金融創新等方面的優勢,大陸金融機構則在網路、客戶、資本和品牌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雙方可以實現優勢互補,共同抓住歷史機遇,實現互利雙贏。兩岸金融機構獲利的同時,也可以更好地服務和滿足兩岸經濟交流與人員往來的金融需求。 (二)兩岸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 經過30年發展,兩岸經濟關係中貿易和投資關係得到巨大發展,金融關係卻近於停滯,成為三角形中的最短邊,制約了經濟關係的總體發展。據商務部統計,從1978年到2008年,兩岸年貿易額從0.5億美元增長到1292億美元,年均增長83倍,遠遠超過其他區域經濟的發展速度。截至2008年底,兩岸貿易額累計達8573億美元,超過澳大利亞的經濟規模。大陸累計吸收臺灣直接投資477億美元,如果把經過第三地到大陸的臺商投資也算在內,臺商在大陸實際投資金額約1000億美元左右,相當於紐西蘭的經濟規模。然而兩岸鉅額的貿易和投資都是在兩岸金融交流不能正常進行的條件下發生的,這種扭曲的資金流動方式已經到了必須改變的時候。 (三)兩岸經濟發展動力的需要 作為特許行業的金融業開放離不開兩岸公權力的互動,兩岸經濟關係已經發展到需要公權力介入的新階段。兩岸經濟30年來的快速發展,基本上是依靠民間自發的市場力量驅動,而自2008年國民黨在臺重新執政後,由於臺灣當局改變了長期以來的消極或抵制的態度,兩岸經濟關係終於進入民間與官方互動都很熱絡的新階段,兩岸經濟關係發展也轉為市場驅動與政策推動並重的“雙引擎時代”。1979年以來,大陸對臺經貿政策大體經過鼓勵貿易、吸引投資、法制保障、全面正常化四個階段,但態度上始終是不遺餘力地推動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臺灣當局的大陸經貿政策經過蔣經國後期“不接觸、不鼓勵、不干涉 ”的“三不”政策、李登輝前期的“務實、穩健、前瞻”政策、李登輝後期的“戒急用忍”和“南向政策”、陳水扁前期的“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及後期的“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政策,基本上都未跳脫消極被動的態度,也不可能通過與大陸進行公權力的互動、從而主動做出推動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政策措施。直到馬英九上臺後,將其大陸經貿政策由“鳥籠政策”改為“活水政策”,臺灣當局對兩岸經濟關係的態度才轉趨積極,兩岸才有可能通過公權力的互動與協商發揮政策對發展兩岸經濟關係的引導作用,而不是只能做操之在我的部分。金融業的高監管特點決定兩岸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是兩岸公權力互動的首要經濟議題。 (四)臺灣金融産業發展的需要 臺灣金融機構過多導致生存環境惡化,由於島內金融市場不足,金融業者普遍面臨“不缺錢,缺投資機會”的窘境。截至2009年4月,臺灣本地一般銀行37家,中小企業銀行1家,在臺外國銀行32家,信用合作社27家,農會信用部264家,漁會信用部25家,境外金融中心63家,産物保險公司21家,人壽保險公司30家。以銀行為例,由於數量過多,而存放款市場有限,競爭者同質性過高,金融業務擴張幅度有限,造成島內銀行業競爭白熱化,使存放款利差逐漸縮小,利潤率降低,而不良資産率上升。加之作為金融機構重要服務對象的島內製造業企業已大量移至大陸,臺灣對外投資中70%以上集中在內地,臺灣金融服務業更需要有大陸市場的入場券。 (五)大陸臺商融資難題的需要 大陸臺商融資難的問題存在已久,雖然大陸方面採取專項貸款等多種協助臺商融資的措施,但多數中小企業臺商仍面臨籌資困難的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臺灣當局對臺商投資大陸的金額設有上限,臺商在大陸的子公司無法從臺灣母公司獲得更多資金,另一方面是臺資銀行在大陸遲遲無法升格及承作人民幣業務,使臺商無法從臺資銀行取得資金。當然,兩岸未開放互設金融機構,也造成大陸銀行對臺商企業的徵信不易,且臺商在大陸無法使用島內資産做抵押,大陸銀行自然不會為不符合擔保標準的臺商提供貸款。因此,大陸臺商的發展需要兩岸金融合作突破瓶頸,以提供更多的籌資渠道,並解決相關的徵信問題。二、推動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進度
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領域廣泛,包括互設機構、金融監管、貨幣管理、業務交流等方面,其中互設機構最為各界關心。由於雙方的政策限制,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很長時間內近於空白。21世紀初,在兩岸先後加入WTO的背景下,臺灣當局先後開放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赴大陸設辦事處,同時大陸也在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對臺灣金融機構比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但由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在兩岸未能簽署金融監管備忘錄的情況下,兩岸銀行業與證券業根本無法進入對方市場開展業務。截至2009年5月,大陸共批准7家臺資銀行、15家臺資證券公司、11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見附表)。7家臺資銀行迄今均未升格為分行,但2家臺商合資銀行、3家臺資壽險公司和1家臺資産險公司已經批准營業。大陸銀行也積極爭取進入島內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先後批准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亞銀)、福建興業銀行與深圳招商銀行等4家銀行提出赴臺設立辦事處的申請,但均尚未得到臺灣當局批准。此外,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也表態有意赴臺設辦事處。
(一)銀行業
雖然臺資銀行多集中在2002年赴大陸設辦事處,但兩岸銀行機構的合作卻早已通過多元化渠道進行。1994年臺灣協和集團經由第三地在寧波設立協和銀行。1997年寶成集團通過在香港註冊的蓮花國際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華一銀行。臺灣華信商業銀行通過購並美國遠東國家銀行在北京設立網點。2001年6月,臺灣當局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6年11月,臺灣當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解除臺灣銀行業與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大陸限制。同年12月有臺資背景的美國首都銀行(Metro Bank)廈門代表處開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7月臺灣富邦金控通過其子公司(75%)香港富邦銀行與廈門市商業銀行簽訂入股合約,收購廈門商銀19.99%的股權,並於2008年初完成所有入股程式,成為第一家通過第三地以收購股權方式投資大陸銀行業的臺灣金融機構,並開創了閩臺兩地銀行機構合作的先例,標誌著兩岸銀行業合作的升溫。
(二)證券業
臺灣證券商早在80年代末期就開始在香港設立據點,以開拓內地市場或與內地券商合作為目標。2000年9月,臺灣當局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證券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前後有多家臺灣券商在大陸設立辦事處,開展諮詢、經營B股業務,並協助其母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在內地從事投資銀行業務。2005年2月,經臺灣當局修正的“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生效,臺灣券商赴大陸投資名正言順。3月,臺灣“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經營項目》,將證券業由“禁止赴大陸投資類”改列“一般類”。
(三)保險業
2000年底,臺灣當局開放臺灣保險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2年8月,臺灣當局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經營項目”,正式開放臺灣保險業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4年,臺灣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在上海開業,成為臺灣第一家在大陸設立的保險公司。2005年國泰人壽和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合資成立國泰人壽上海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國泰人壽和國泰世紀財險公司共同籌建合資的國泰財産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光人壽和海南航空集團公司合資設立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臺灣新安東京海上産險公司與廈門産險公司合作成立新的産險公司。2008年,臺灣人壽與廈門建發股份合資設立君龍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由於保險業的市場準入條件較寬鬆,因此發展速度也快於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合作。三、突破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難點
當前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瓶頸在於尚未完成金融監管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的簽署。雖然2009年4月兩岸兩會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建立了兩岸金融合作的框架,開啟了兩岸金融進行實質性合作的大門,但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如何邁出實質性的第一步卻是目前最大的難題。MOU實質上是記錄談判雙方協商結果的文件,多用在雙方無法做出法律承諾或簽署合法協議的情況。MOU的簽署意味著雙方建立了某種資訊交流機制,其內容可涵蓋雙方金融機構資訊交換及保護、平時聯繫、協助請求、舉行會議、雙方市場的準入及優惠措施等。這裡面市場準入及優惠措施的談判對兩岸而言分歧最多。 大陸現行規定要求臺資進入大陸市場的條件比照外資,但以這些標準,多數臺灣金融機構難以完全滿足條件,因此臺灣希望大陸提供優於一般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根據2002年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銀行到中國大陸投資的條件是,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總資産必須超過200億美元;並且只有在中國設立辦事處3年以後,才可以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對開展人民幣業務也有過渡期等限制規定。根據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不允許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公司。根據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申請之前1年底,除保險經紀人外,其資産總額不得低於50億美元。保險經紀人資産總額不得低於5億美元;1年內,總資産不得低於4億美元;2年內,不得低於3億美元;4年內,不得低於2億美元。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還有須設立30年以上、在大陸設辦事處滿2年的要求。 臺灣要求大陸提供優於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的理由是:一方面,兩岸金融合作拖延較久,臺資金融機構已處於不利的競爭條件,而花旗、匯豐、渣打等外資金融機構利用兩岸金融業務不能正常交流的這段時間,享受“超競爭優勢”,因此大陸應以更優惠市場準入條件彌補臺資金融機構的不公平競爭環境;另一方面,臺灣當初是以發達地區身份加入WTO的,其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條件較寬鬆,而大陸是以發展中地區身份加入WTO,開放條件較嚴格,如果雙方均以加入WTO時的承諾互相開放金融市場,臺灣金融機構就“吃虧了”。例如,臺灣對外資銀行機構赴臺設立分支機構的準入條件是:需要近5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申請前1年在全球銀行資本或資産排名在前500名內或前3年與臺灣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10億美元以上、從事國際性銀行業務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産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等。這些條件對大陸銀行而言很容易達到,且進入臺灣市場後無需過渡期即可直接從事新台幣業務。 臺灣在要求臺資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場享受“超WTO待遇(或稱WTO plus)”的同時,希望陸資金融機構以劣于一般外資金融機構的條件進入臺灣市場,併為此提出“加權對等”的概念。其核心是在大陸金融機構進入臺灣市場的家數、經營業務、資料查詢等方面加以嚴格限制。理由是雙方金融機構規模不對等,大陸金融機構規模龐大,一家銀行的規模就超過臺灣所有銀行的規模,如果“完全對等”開放對臺灣是不公平的。這種説法顯然是沒有考慮雙方開放的市場規模也是不對等的。當然,大陸不會在市場準入的具體條件等方面斤斤計較,從儘快建立兩岸金融合作機制的大方向著眼,大陸可以對臺資金融機構做出適當優惠,但因利益牽涉廣泛、細節談判眾多,最終的協議安排需要足夠的時間才能完成。四、深化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前景
兩岸遲遲不能簽署MOU會影響兩岸金融合作的進程及雙方金融業者的信心。因此,筆者主張將市場準入談判與MOU簽署分開進行。簽署MOU時先確定金融開放的框架,將無分歧的部分寫進去,實現兩岸金融開放的前提,金融資訊和金融監管可以先期進行交流與合作。至於市場準入等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部分,留待後續協商,談妥後以附約形式加入,不斷補充完善兩岸金融合作機制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解決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難題,不完全是技術性問題。臺灣方面之所以限制重重,應該還是與兩岸的政治互信不足有關,以致對陸資金融機構入島層層設防,如臨大敵。兩岸如能儘早建立並鞏固政治互信,兩岸金融合作必將有長足的進展。
在兩岸解決機構互設問題後,可以考慮建立貨幣清算機制的問題。因兩岸尚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臺灣各銀行進口的人民幣現鈔幾乎都靠香港匯豐和美國銀行專案進口,貨源並不是很充足,不能完全保證人民幣供應量。從通匯角度看,由於人民幣和新台幣未建立清算機制,後端的匯款及清算作業仍須取道外商銀行,借用美元清算。而目前的兩岸直接通匯,只能在貿易和非貿易項下,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未經許可事項為目的匯款,非商品與勞務匯款金額仍受限制。臺灣當局已于2008年6月底開放人民幣在臺雙向兌換,至2009年7月底,大陸月均累計賣出人民幣3.59億元,買入人民幣3.12億元。由於臺灣銀行機構都是通過第三地銀行取得人民幣現鈔,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日前表示“人民幣現鈔供應將可先行”,但如果持續推動兩岸貨幣自由兌換,就必須面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問題。在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前,可考慮兩岸外匯合作機制。截至2009年7月底,大陸外匯儲備為2.13萬億美元,臺灣為3211億美元,兩岸可考慮建立換匯合作機制或成立外匯基金,當兩岸金融出現問題時可以互相幫助,也有利於兩岸金融的發展。
互設機構、貨幣管理以外,兩岸還可以在建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大陸臺商融資紓困平臺、兩岸聯合徵信資訊分享平臺、金融人員訓練及金融專業證照相互認證等方面進行充分的金融合作。總之,兩岸只要能克服政治互信方面的主要障礙,對於兩岸因長期缺乏金融合作經驗、金融法規及金融監管等方面的不協調等困難應該較易解決。只要兩岸金融合作邁出實質性步伐,兩岸以服務業合作為主的經濟合作時代即將來臨,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第二次飛躍也會有相當樂觀的前景。(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附表 臺灣在大陸投資的金融機構
行業 |
金融機構 |
代表處所在地 | |
銀行業 |
彰化銀行(2002) |
昆山 | |
世華銀行(2002) |
上海 | ||
土地銀行(2002) |
上海 | ||
第一商業銀行(2002) |
上海 | ||
合作金庫銀行(2002) |
北京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2) |
北京 | ||
華南銀行(2002) |
深圳 | ||
協和銀行(合資,1995) |
寧波 | ||
華一銀行(合資,1997) |
上海 | ||
保險業 |
壽險業 |
國泰人壽(與東方航空公司合資) |
北京、成都 |
臺灣人壽(與廈門建發集團合資) |
北京 | ||
新光人壽(與海南航空公司合資) |
北京、上海 | ||
富邦人壽 |
北京 | ||
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合資) |
上海、蘇州 | ||
産險業 |
國泰産險(國泰金控下國泰人壽、産險合資成立) |
上海 | |
富邦産險 |
北京、上海 | ||
中央産物 |
廣州、上海 | ||
新光産物 |
蘇州 | ||
明臺産險 |
上海 | ||
友聯産險 |
上海 | ||
證券業 |
元大京華證券 |
北京、上海 | |
金鼎證券 |
京、滬、深圳、成都 | ||
元富證券 |
深圳、上海 | ||
群益證券 |
上海 | ||
寶來證券 |
上海、北京、廣州 | ||
兆豐證券 |
深圳、上海、北京 | ||
凱基證券 |
深圳、上海 | ||
統一證券 |
上海 | ||
永豐金證券 |
上海 | ||
富邦證券 |
上海 | ||
建華證券 |
上海 | ||
日盛證券 |
上海 | ||
大華證券 |
上海 | ||
臺證證券 |
上海 | ||
京華山一 |
北京 |
資料來源:參考國臺辦、海基會、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網站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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