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這個辦法最根本的目的是規範網上交易及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4月2日公佈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道。
實名登記——自然人網上開店提交真實資訊
在網上開店的人群中,有些是在校學生等自然人。暫行辦法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資訊。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在網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對已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的申請予以通過。個人真實身份資訊記錄以及交易記錄等其他資訊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及提供服務時,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保護隱私——消費者資訊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對轉賣、盜用網上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問題,暫行辦法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資訊,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蒐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資訊,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數據資料資訊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數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上維權——電子化購貨憑證可作投訴依據
對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的網上商品品質良莠不齊及維權難的情況,暫行辦法規定,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事先向消費者説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資訊,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同時,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分類監管——網站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
現實中,網站和網店常分處異地,遇有違法經營行為,消費者到底該向何地的工商部門投訴?暫行辦法規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工商部門處理。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積極協助工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臺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資訊、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需要取證的,應當協助取證,不得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應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有關經營及服務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活動的,工商部門應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遮罩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工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