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在總結2004年10月以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經驗基礎上,對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包括進一步降低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準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定、並遵守委託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
據外匯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適用於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
《規定》同時明確,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包括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以及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此外,《規定》還下放了審批許可權,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以及所涉及的匯兌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
對於上述措施實施後可能會出現外匯資本金借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渠道進行結匯,規避現行外匯資本金結匯政策風險的擔憂。上述外匯局負責人表示,為防範上述風險,《規定》明確:境內企業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而對於以外幣資金池方式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為避免與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真實性審核方式相衝突,在《規定》外幣資金池的方案設計上規定:用於集中的自有外匯資金應“先落地,後集中”,並嚴格限定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等賬戶的收支範圍,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記者 但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