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今年以來,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就此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問:什麼是民間借貸,這一資金拆借行為與正規金融相比有何特點?
答: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作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
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發展,應該將這類經批准從事專業放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從一般意義的民間借貸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業放貸人對待。
問:民間借貸是否符合我國現有法律?
答: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4倍不受法律保護
問: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産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業內解讀
“明確民間借貸合法性便於監管”
溫州中小企業資金鏈危機引發專家呼籲放開民間金融,將民間借貸合法化。業內專家認為,此次央行有關負責人的表態,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有合法化才能規範借貸雙方的行為,才能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才能便於國家加強對它的監管,使民間金融在國家的監管體系裏發揮積極作用,同時防範風險。因此,此次央行有關負責人表態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合法性是對此前小微企業生存危機問題的態度和回應。
“轉貸牟利入刑需要商榷”
昨日,央行在確認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同時,重申了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對於這個規定,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這個“4”來,完全是拍腦袋拍出來的。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稱,“4”這個數字確實沒有一個模型能夠測算出來。
郭田勇説,但是在經濟生活中必須有一個標準界定怎樣才算正常利率,什麼樣的是高利貸。這個數字是從長期的實踐和觀察中總結經驗得出的,就是一般情況下在這樣一個範圍內能夠更好的避免風險和各種其他的問題,業內人士基本認可這個標準就上升為條例或者法規,這也是正常的程式。
此外,央行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轉貸罪論處。郭田勇稱,該規定需要商榷,因為對一個企業來講,做資金生意和産品生意獲利都是一樣的,什麼樣的生意回報高企業就去做什麼生意也無可厚非。而且既然有人願意以更高的利率從轉貸的人手裏借款,説明轉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郭田勇表示,轉貸是由於體制內外的利差較大而導致的套利行為,對於該行為是疏還是堵仍然值得探討,從短期來看,為了避免出現混亂和形成投機的風氣,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長期來看,還是需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來進行疏導。( 記者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