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擬立法規範股價敏感數據披露

2010-03-30 08:5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程軼文

  中新網3月30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為提高市場透明度、質素及聲譽,港府建議立法規定上市公司需適時披露股價敏感數據,違反法則的董事或高級人員,需要負上民事責任,包括罰款最高800萬元及消取出任董事資格為期5年等。

  建議將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目標于2010至11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遞交立法會審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9日公佈《有關擬將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加入一項法定條文,規定上市公司須在知悉任何“股價敏感數據”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向公眾披露。

  陳家強表示,以往就披露制度上,屬於交易所與上市公司在《上市規則》下的契約,但後者並無調查權力,而新安排下將有關部分制定為法定條文,賦予證監會調查的權力。他補充,將感敏資料披露立法是參照目前英國及歐盟市場的做法,希望能夠提倡上市公司持續資料披露的文化。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對此表示支援,對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賦予法定地位,是提升市場透明度及質素的重要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與特區政府就相關的各項舉措進行溝通,包括讓證監會直接向巿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出研訊程式的安排。

  諮詢文件指出,上市公司須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向公眾作出披露,而董事及參與管理的高級人員,也須不時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符合法則。陳家強補充,明白到市場對於資料披露對公司營運影響的憂慮,故提出設立“安全港”,可延遲或豁免作出披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鄭恩賜補充,資料違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例如數據涉及廉政公署案件、數據過早披露可能影響磋商的結果,包括收購合併,以及數據屬於商業機密,以至外匯基金或境外央行向上市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援等,數據均可獲延遲或豁免披露。他補充,證監會將獲賦予權力,建議在“安全港”機制下增設額外的附屬法規。

  對於違反法規的人士,將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施與民事制裁。陳家強表示,違規上市公司或董事最高罰款800萬元,而涉案董事或高級人員,將取消其上市公司管理事務資格最長5年等,相信具有足夠的阻嚇力。他補充,若有關公司或人士涉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仍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民事或刑事的起訴。

  對於投資者保障方面,現行的《上市規則》並無對蒙受金錢損失的人提供有效的裁決,作為追討賠償的依據。在新建議下,投資者將可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研訊程式的結果,以民事方式進行追討,而無須再進行舉證程式。

  為配合港府提出的建議,證監會發表草擬本,就解釋何謂“內幕消息”進行諮詢公眾意見。文件舉例説,上市公司對業務表現的展望、財政狀況、控制、董事、核數師等出現變動、買賣股權或重大資産,以及組成合資企業等。證監會強調,決定消息是否屬於內幕消息,須視乎重要程度,而凡可能對證券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數據,均應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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