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制是集“共同所有”與“個人所有”為一體,産權主體多元化,管理社會化,決策民主化,分配方式多樣化的一種新型公有制實現形式。共有制較之其他公有制實現形式有更大的優越性,包含多種所有制合作,表現為生産資料共同佔有的性質,符合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本質要求,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特徵。共有制這種多元産權主體的財産組織形式也比較適用於信託制度,使其成為公有制的直接表現形式,進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實現産權主體多元化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産權制度
信託的産權主體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超出了行業範圍、所有制性質的局限,跨越了地域限制,實現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及不同地區多元産權主體共溶,依據産權規則實現各方權益的平衡,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有機結合。信託從資金籌集到資本運營都打破了區域、行業、所有制的界限,為産權主體多元化的耦合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組織形式。信託資本分屬於不同的所有者主體,明確不同主體享有的份額及相應的責、權、利,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産權主體多元化、産權關係明晰的要求。信託建立了一種適合社會化大生産經營需要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實現“資本運作完全獨立,權能設置三權分離”,將個人所有財産轉化為社會資本,在經營管理上建立專門管理機構,使他們互相獨立,又互相制衡,保障委託人的財産權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産權制度。
實現管理社會化 參與國有資産管理和推動國企改革
國有資産屬於全民所有,全民不能以個體形式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能,依據社會契約理論,國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權。這裡的“代表”包含了三個層級的委託代理關係,從全民所有到國家的原始委託,從國家到政府部門的一級委託,從政府部門到國有資産仲介經營機構的“二級代理”。其中,國有資産仲介經營機構主體可以是政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大型企業集團或非銀行金融組織等相關機構。信託作為國有資産仲介經營機構的可選擇主體之一,在國有資産管理過程中,依據其特有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和受益權、經營權和受益權三權分離的特點,可以較好地實現國有資産管理中“二級代理”權能,明確國有資産歸屬,明晰信託財産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行使經營權,建立合理的國有資産收益分配關係,解決國有資産所有者的缺位問題,保證國有資産安全和保值增值,兼顧國有資産地所有者、經營者的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信託在國有資産運作管理中有三種表現形式,分別是表決權信託、經營管理權信託和國有專項基金信託。我們以經營管理權信託為例,在國企經營管理中引入信託,可以天然地調整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接受委託人監督,為受益人服務,關注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業績,促進企業價值提升,為國企、政企分開提供法律保障和現實依據。因此,通過信託管理國有資産,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明確國有資産所有權,避免政府參與微觀層面的經營管理,保障經濟政策有效實行,保持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連續性,兼顧穩定和增長,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實現決策民主化 保障信託資本有序運作
信託作為一種新型的共有制,兼顧民主與集中,信託資本集合民眾分散資金形成優化資本,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表明其決策過程是在體現民意的基礎上,接受民意的監督。在決策過程中,採用高效的參謀諮詢系統,權威的決策中樞系統,對決策做大量深入、系統的調查研究,掌握大量數據資料,又通過分析研究等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這樣的方案拋棄了傳統決策以少數個體為主的決策方式,以有機和嚴密的分工,發揮集體智慧的優勢,保障決策的科學性和嚴謹性。決策結果體現的是決策團隊共同的意志,而不是某個人的意志;委託人不參與具體項目運作和決策,而是通過“用腳投票”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權力。信託關係的法律結構嚴謹,各種利益關係均受到法律文件的調整和制約。因此,信託是在眾多委託人和自身的監督共同作用下,約束權力濫用,分散風險,制約盲目決策,增加決策過程的公開、公正和透明,保障民主決策的順利制定和實施。
實現分配方式多樣化 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在多元産權主體的信託關係中,委託人和受益每人平均具有雙重身份,前者為勞動者和信託資本所有者,後者為勞動者和信託資本收益者,體現了委託人資本所有者地位和受益人的資本收益權,實現了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分享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成果,為勞動者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財産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依據勞動力所有權獲得與其勞動貢獻相一致的勞動收入,委託人憑藉信託資本所有權賦予受益人享有共有資産收益的權力,實現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在信託中的內在統一。信託資本運作調動委託人的積極性,激勵民眾把勞動收入投資信託,促進資産有效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信託將委託人閒散資金集合起來形成高效的信託資本,實現資本增值,滿足委託人的投資訴求,實現受益人的資本收益,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兼顧公平與效率,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