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實施《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並將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有利於優化行業資本結構,提高公司資本品質,強化償債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險公司不能償付次級債的風險,有利於防範保險公司風險通過次級債向銀行業傳遞,防範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下一步將發佈《辦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發揮次級債的資本補充功能,並繼續強化對保險公司的次級債監管。
具體來看,《辦法》完善了次級債的募集條件。增加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同時,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
此外,進一步規範了次級債的管理和償還。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加強次級債的監督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強化對登記、託管的報告要求,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