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保監會三季度監管工作會議上指出,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部分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等風險因素仍需要密切關注。
于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其中明確提到保險資金可以買賣有價證券和投資于不動産以及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在投資渠道擴大的同時,也對監管層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餘額達3.33萬億元,較2001年末的3702億元大幅增長了798.8%。
吳定富同時指出,要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進一步健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制定發佈産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報告編報規則,完善最低資本標準修訂方案,修訂保險公司次級債管理辦法。
他強調,要加大對償付能力不達標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對償付能力不達標或短期內將出現不達標的公司,嚴格限制公司的機構和産品審批,嚴格控制公司的業務規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資産購置。
此外,吳定富指出,要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要將不符合保險企業盈利規律或嚴重偏離行業平均狀況、風險有可能不斷積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險公司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對於出現嚴重問題的機構,要追究上級機構直至總公司及有關高管人員的領導責任。同時,根據《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工作方案》,從11月1日開始實施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
對於高管人員的監管,吳定富要求完善高管人員不良紀錄檔案,修訂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完善高管人員任職標準,探索建立高管人員離任審計制度,防範各級保險高管人員帶病上崗、帶病轉崗甚至帶病升職,並對因管理不當、嚴重違法違規造成虧損的,要追究高管人員的責任。(記者 盧曉平 李丹丹 編輯 衡道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