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定》出臺是基於新《保險法》將於10月1日施行,原《規定》需要根據新《保險法》進行修改,並對新《保險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此外,近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發展較快,機構管理日益複雜化和多樣化,對提高保險公司內部管控力度,確保其依法合規經營,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
《規定》明確,在法人機構設立條件上,根據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股東的要求,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分支機構設立條件上,除要求保險公司滿足“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以外,還要求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對申請人、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也提出了合規性要求。此外,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並建立了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規定》還強化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管控和外部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強化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管控;要求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負責人應當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對保險公司頻繁撤銷分支機構和頻繁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情形,可能對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保護和公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規定了監管機構有權採取的各項措施。(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