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利息稅曾兩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
1950年,我國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徵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徵了存款利息所得稅。
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徵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隨後對儲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稅規定。
根據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不論什麼時間存入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徵收所得稅。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7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徵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對運作八年的利息稅調整已經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稅調整之日已經不遠了。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