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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2009-09-10 18:03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根據臺灣“憲法”規定,該院是臺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1948年5月在大陸選出“監察委員”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滿。國民黨去臺後,蔣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聘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從大陸隨蔣去臺的“監察委員”共104人,後陸續死亡或去職者泰半。1969年“補選”2人,1972年“增選”15人(內含華僑5人),後於1980年、1986年進行兩次“增額監委”改選。1986年選出“增額監委”32人(其中“僑選監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監察委員67人。

  依據第二屆“國大”第一次會議(1992年4月)決定,“監察委員”由選舉産生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總統”任命第二屆“監察委員”29人;1999年“總統”任命第三屆“監察委員”28人。

  “監察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長”綜理院務,並任“監察院”會議主席。

  “監察院”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教育”、“交通”、“司法”、“邊政”、“僑政”10個委員會。另設有秘書處、審計部2個辦事機構。秘書長由“行政院”派任;審計部的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為臺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

  “院 長”:王建煊
  “副院長”:陳進利

[責任編輯: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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