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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機構通過“特勤條例” 明確規定用槍時機

2011-12-21 12: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因應明年臺灣地區領導人升溫,臺“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特種勤務條例”,明確規定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可配用槍械;遇到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脅迫,或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立即危險之虞,及特勤人員生命、身體遭脅迫時,可使用槍械。

  臺“立法院”14日上午三讀通過“特種勤務條例”,針對安全部門特勤人員的維安工作,予以法制化,不僅明確規定職權行使范圍,也列出特勤人員的用槍時機,特勤人員可以在防止危害前提下,劃出安全維護區以及管制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必要的查驗與管制。

  “特種勤務條例”亦將保護特勤對象法制化,明確規范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及其家屬、卸任正副領導人,正副領導人候選人,事實上的當選人(即開票後至公告前),以及當選人等為保護對象。

  條文規定,被維護對象在臺灣以外地區不予安全維護,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臺安全部門負責人核定保護。例如馬英九一雙在海外求學、工作的女兒;親民黨副手參選人林瑞雄的太太在美國居住為例,若安全部門負責人蔡得勝認為有需要,可核定特勤前往保護。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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