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臺灣開放陸資赴臺項目
2011-03-09 13:19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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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臺灣“經濟部”公布了《第二階段大陸地區人民赴臺投資業別項目》(詳見附表),包括制造業25項、服務業8項及公共建設9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制造業部分:本次開放25項,累計開放89項,佔臺灣行業標準分類-制造業細類212項之42%。包括:
1、染料及顏料制造、清潔用品制造、金屬模具制造、金屬結構制造、金屬建築組件制造、金屬熱處理、金屬表面處理、電池制造、風力發電設備制造、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等10項,無限制條件。
2、肥料制造、冶金機械制造、其他金屬加工用機械設備制造、木工機械設備制造、化工機械設備制造業、橡膠及塑料加工用機械設備制造、未分類其他專用機械設備制造、原動機制造、污染防治設備制造、其他通用機械設備制造等10項,開放陸資得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于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另為確保臺灣關鍵技術產業的發展優勢及掌握主動權,策略性引進陸資投資人得參股投資或合資新設集成電路制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制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制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制造業等5項。陸資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于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此外,陸資投資前述業別項目,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項目審查通過。
(二)服務業部分:開放8項,累計開放138項,佔臺灣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細類326項之42%。主要係配合公共建設開放項目之服務業項目,包括其他陸上運輸業(限觀光用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等3項,無限制條件;另陸資投資港埠經營有關之服務業包括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其他運輸輔助業、普通倉儲業、冷凍冷藏倉儲業等5項,除限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公共建設案之營運區域及業務范圍外,其持股比率須低于50%;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三)公共建設部分:開放9項,累計開放20項,佔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分類83項之24%。包括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交通建設之停車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5項、污水下水道、重大商業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等,其中針對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除軍民合用機場不開放外,其持股比率須低于50%。
臺灣“經濟部”及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已完成開放業別項目管理機制,對于涉及關鍵技術之業別項目,如集成電路制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制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制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制造業等,除訂有持股比例限制外,陸資投資人並應提出具體產業合作策略、須為上下遊廠商、應有助通路拓展等,且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于股東大會前徵求委托書等。
對于開放陸資投資港埠得並同經營港埠服務業,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除有持股比例限制外,並要求陸資投資人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其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于股東大會前徵求委托書等。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