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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補性侵刑後治療“空窗期” 或進行化學去勢

2011-10-26 10: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25日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2006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性侵犯,只要檢察官檢具報告,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其施以強制治療,2012年開始施行。 

  報道說,“立法院”通過外界稱為“白玫瑰法案”的相關條文,臺當局主管機關應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容新增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編號、住居所、相片與犯罪資料等。

  為回應民間團體要求,彌補空窗期,法案新增相關規定,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性侵犯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鑒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可檢具相關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加害人徒刑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鑒定認為有再犯危險,而不適用“刑法”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加害人追蹤部分,現行規定加害人有于夜間犯罪習性,將施以宵禁,條文修正為加害人有特定時間犯罪習性,觀護人可報請檢察官,命于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也可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另外,法案增訂,利用他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服刑期滿後需向主管單位登記、報到期間為5年。判決有罪確定的加害人,或拒絕登記、接受評估和輔導的更生人,如果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警察機關得將其身份資訊登載于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法案也增訂未成年犯經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定有必要者,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經評估認為有必要後,也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法案也並新增,處理性侵害案件者,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此外,對化學去勢是否作為加害人處遇或治療選項,“立法院”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和“法務部”召開公聽會,搜集意見並進一步研酌;此外,請“內政部”參酌地方縣市轄區幅員大小,研擬分區公告具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做法。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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