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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10.16)

2009-10-16 15:3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法釋〔2009〕13號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51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罪名)
第180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第201條(《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22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53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
 第253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第2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28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
第28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取消非法生産、買賣軍用標誌罪罪名)
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第388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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