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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在臺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批復(1984.08.29)

2005-07-16 14:13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滬高民核字第五十三號《關于給在臺灣的當事人王聲遠送達法律文書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鑒于通過王家駒送達訴狀副本給王聲遠被退回的情況,可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告送達。並可將公告內容通過王家駒轉告被告人。公告期間屆滿,如被告仍無表示,即視為送達。

  此復。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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