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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1.08.24)

2011-08-30 09:54 來源:中國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406號

  根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規定,為規範準入公告管理,便於社會監督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産企業和生産線,工業和資訊化部制定了《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單位)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和《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一式2份,並提交電子文檔)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聯繫人:陳立新 陳愷民

  電話:010-68205578,68205569

  郵箱:chenkm@miit.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doc

        2.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xls

 

  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泥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依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水泥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查驗和公告,並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申請準入公告的水泥生産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佈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産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標準規範的生産線,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設施;

  (四)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和《水泥企業品質管理規程》要求;

  (五)按規定淘汰落後産能;

  (六)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的水泥生産線所屬企業可向生産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準文件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和驗收文件複印件;

  (六)採礦權證複印件,或長期供貨合同及供貨方採礦權證複印件;

  (七)安全生産許可證複印件(礦山企業);

  (八)生産許可證複印件;

  (九)化驗室合格證和品質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能源審計或能效評價檢驗測試報告(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十一)清潔生産審核報告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文件;

  (十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三)生産線運作情況。

  第六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應當對照准入條件,明確建設佈局、建設條件、生産規模、工藝與裝備、産品品質、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産、職業衛生、社會責任以及淘汰落後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開展復核。

  符合準入條件的水泥生産線和所屬企業名單,在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後,以公告方式予以發佈。

  第八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産線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准入條件每年開展一次自查,並形成企業自查報告。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品質管理、安全生産、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作情況,企業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産品品種及生産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2月28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進入公告生産線和所屬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已經公告的生産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資訊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品質、安全生産和污染環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後産能。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産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四條對公告企業在投融資、技術改造、兼併重組、節能減排、迴圈經濟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援;政府採購和招投標優先選擇公告企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水泥生産企業。

  第十六條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責任編輯:趙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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