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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2011.06.24)

2011-07-13 09:55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法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範運作、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作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四)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採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資訊;

  (六)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資訊系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批准的公路管理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和運作經費,並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者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佈局和作用,分為Ⅰ類檢測站和Ⅱ類檢測站:

  (一)Ⅰ類檢測站主要用於監控國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條國道或者省道的交匯點、跨省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全國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二)Ⅱ類檢測站主要用於監控港口碼頭、廠礦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內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區域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第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類檢測站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超限檢測站的規劃。

  經批准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用途。

  第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全稱按照“公路管理機構名稱+超限檢測站所在地名稱+超限檢測站”的形式統一命名,其顏色、標識等外觀要求應當符合附件1、附件2的規定。

  第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除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選址優先考慮公路網的關鍵節點;

  (二)儘量選擇視線開闊,用水、用電方便,生活便利的地點;

  (三)以港灣式的建設方式為主,因客觀條件限制,確需遠離公路主線建設的,應當修建連接公路主線與檢測站區的輔道;

  (四)統籌考慮公路網運作監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線現有設施、設備、人力、資訊等資源,增強檢測站的綜合功能,降低運作成本。

  第十一條 建設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車輛超限檢測的需要,合理設置下列功能區域及設施:

  (一)檢測、執法處理、卸載、停車等車輛超限檢測基本功能區;

  (二)站區交通安全、交通導流、視頻監控、網路通訊、照明和其他車輛超限檢測輔助設施;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和生活設施。

  對於交通流量較大、治理工作任務較重的公路超限檢測站,可以在公路主線上設置不停車預檢設施,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預先識別。

  第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入口前方一定距離內按照附件3的規定設置檢測站專用標誌,對行駛車輛進行提示。

  第十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其資訊系統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頒發的數據交換標準,並滿足遠端查詢證照和違法記錄資訊、站內執法資訊化以及部、省、站三級聯網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建成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准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一併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整體佈局進行後評估,並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車輛超限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對超限檢測站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章 運作管理

  第十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參照附件4的規定規範檢測、處罰、卸載等工作流程,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示有關批准文書、工作流程、收費項目與標準、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等資訊。

  第十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24小時工作制。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工作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運作管理辦法,加強對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站長負責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站長、副站長的選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實行站長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第二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檢測執法工作流程,明確車輛引導、超限檢測、行政處罰、卸載分裝、流動檢測、設備維護等不同崗位的工作職責,並結合當地實際,按照部頒Ⅰ類和Ⅱ類檢測站的標準配備相應的路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一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檢測路段交通流量、車輛出行結構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檢測執法設備:

  (一)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有關車輛計量檢測設備;

  (二)卸載、分裝貨物或者清除障礙的相關機械設備;

  (三)執行公路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

  (四)用於調查取證、執法文書處理、通訊對講、安全防護等與超限檢測執法有關的其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區內設置監督意見箱、開水桶、急救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並保持站內外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對站內設施、設備的保管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處於良好運作狀態。

  第二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站區交通疏導,引導車輛有序檢測,避免造成公路主線車輛擁堵。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做好應急處置與安全防範等工作。 

[責任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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