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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全文)(2011.06.22)

2011-06-23 11: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即將於6月28日正式實施,國家旅遊局22日發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全文如下。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

  為規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開放城市的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遊組團社”)的服務行為,保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的服務品質和“規範、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新修訂實施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制訂本注意事項。

  一、赴臺遊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赴臺遊組團社只能接受本地區具有正式戶籍居民的委託,經臺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

  (二)赴臺遊組團社可接受赴臺個人遊遊客的委託,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遊行程安排,並就代辦事宜與遊客簽訂委託協議,也可告知其自行辦理。

  (三)赴臺遊組團社在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時應按照臺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赴臺個人遊遊客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臺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並通報遊客。

  (四)赴臺遊組團社應提示赴臺個人遊遊客不得在臺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並監督臺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遊客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五)赴臺遊組團社在接受赴臺個人遊遊客諮詢時,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遊服務資訊,介紹臺灣地區的基本情況、相關規定和風俗習慣,提示遊客在人身和財物安全防範及文明旅遊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六)赴臺遊組團社應提示赴臺個人遊遊客不得在臺非法逾期停留,獲知本社代辦入臺出入境手續的赴臺個人遊遊客逾期停留後,應及時報告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七)赴臺遊組團社應建立赴臺個人遊業務專門臺賬,落實領導,明確責任。

  二、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注意事項

  (八)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之後委託本城市的赴臺遊組團社,向臺灣相關機構申請和辦理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九)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可委託本城市的赴臺遊組團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臺旅遊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辦理。

  (十)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十一)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遊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嚴重的,將被遣返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十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

  (十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遊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

  (十四)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應當遵守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十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嚴格遵守遊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應在盡可能採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臺方旅遊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從臺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並經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進行溝通協調。

[責任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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