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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今日央行等十部委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要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其中,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網際網路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網際網路信託業務、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網際網路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網際網路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資訊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以下為意見全文:
近年來,網際網路技術、資訊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網際網路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穩步發展
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際網路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産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産生更加深刻的影響。網際網路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産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網際網路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新産品和新服務。支援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援網際網路企業依法合規設立網際網路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路金融産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産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援各類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網際網路金融生態環境和産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援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援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産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網際網路企業合作,提升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援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網際網路金融産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産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機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援。針對網際網路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援金融機構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援網際網路企業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援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政策支援。支援設立專業化網際網路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網際網路金融資訊交流平臺,積極開展網際網路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産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網際網路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援大數據存儲、網路與資訊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援具備資質的信用仲介組織開展網際網路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資訊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仲介服務機構為網際網路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責任
網際網路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是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網際網路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網際網路支付。網際網路支付是指通過電腦、手機等設備,依託網際網路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網際網路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網際網路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資訊,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仲介的性質和職能。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資訊,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産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産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産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網際網路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産品的資金贖回。網際網路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網際網路保險。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資訊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網際網路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産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資訊。信託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産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産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産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範。網際網路信託業務、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網際網路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網際網路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資訊,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説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網際網路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佈維權提示。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産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資訊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線上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網際網路金融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産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資訊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準,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洩露客戶個人資訊。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産,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網際網路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資訊共用。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網際網路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資訊共用。
[責任編輯: 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