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李先生在民生銀行望京支行結識該行員工鄭某,在對方推薦下購買100萬元“理財産品”被騙。事發後,鄭某自殺,李先生因難以追回100萬元,將民生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責任(本報去年8月9日曾報道)。昨天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民生銀行未提供鄭某民生賬戶明細,百萬鉅款下落至今不明。
李先生的律師稱,李先生為韓國人,鄭某也是韓國人。2010年6月,鄭某推薦李先生購買理財産品,李先生在民生銀行望京支行將100萬匯入鄭某賬戶。鄭某還偽造銀行郵件通知,讓李先生相信購買理財産品已經獲益。所謂的理財産品實際為鄭某虛構的。
律師認為,在將錢轉給鄭某時,鄭某是民生銀行望京支行的正式員工,他的身份有理由讓人對其信任。鄭某最終將錢騙到手,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民生銀行在人員選用管理、保護儲戶資金安全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生銀行方面表示,李先生提出該案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民生銀行認為此案由並不成立。鄭某以銷售理財産品為由,要求李先生將100萬元存入他的個人賬戶。李先生從其民生銀行賬戶內將錢最終匯入鄭某的民生銀行賬戶,此時銀行和李先生之間的儲蓄關係已經不存在。錢進入鄭某賬戶,儲蓄關係是鄭某與民生銀行,此儲蓄關係與李先生無關。
對於鄭某的行為,民生銀行方面認為,其以銷售理財産品為由,騙取李先生百萬鉅款,這屬於他的個人行為。李先生將錢轉給鄭某,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不該為此承擔責任。
對於鄭某的身份問題,民生銀行稱,此人確實曾為該行員工,2011年2月因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2011年4月,銀行接到警方通知稱,鄭某在其住處自殺身亡,原因不明。
鄭某詐騙得手百萬鉅款後,這筆錢究竟去了何處?庭審中,法官詢問民生銀行方面為何提交的證據裏沒有鄭某的民生賬戶明細。民生銀行表示涉及個人隱私,如果沒有本人同意及執法機構的調查手續,是不能提供的。法院出具相關調查手續後,該行可以提供鄭某的賬戶明細。
案件未當庭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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