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0日電 (記者陳仁澤)今年以來,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連續出臺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對《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來源都是中央分成的礦産資源專項收入,資金總量非常有限,如何做到“集中力量辦大事、讓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作用”非常關鍵。三項新《辦法》從預算、支出、財務、監督等方面規範了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監管,明晰了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充分體現了三方面的特色:一是集中財力,突出重點;二是明確範圍,分類管理;三是強化監督,講求績效。
專項資金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專款專用,因此這幾個管理辦法對資金的使用方向、支出範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確保每一分錢都能花在刀刃上。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明確規定包括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等相關支出。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則主要包括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工程、地質遺跡科普宣傳、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職工工資、獎金、津補貼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與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無關的費用等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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