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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消滅式”重組值得反思

2013-06-21 09:4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重組的目標是效率,而不應是其他選擇。國資委在繼續推進央企整合重組時應慎重行事,它必須能夠帶來1+1>2的效果。

  國資委成立以來,不斷推進國企的整合重組,央企已從最初的196家減至目前的115家。進一步推進國企改革,進行重組並購,減少若干數量的國企似乎成為改革的選擇。

  央企整合重組只是手段,而其中的目的才是我們的訴求,這就是促使央企履行好職責與使命、提升經營效率。履行好職責與使命,它取決於企業的市場定位,具有明顯的個性化特徵,如中石油、中石化,它們的職責與使命就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石油需求;三大電信運營則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暢通的通信網路服務。提升經營效率,它旨在使企業提供的産出能夠實現品質優良、價格低廉,這對任何企業來説,都是同一的。

  在對一些央企整合重組後,必然會形成新的央企。對於新的央企來説,它必須要有明確的職責與使命、更高的經營效率,具體表現為單位産出的成本下降,盈利能力提高。然而,我們已經實施的一些重組可能就值得重新思考。

  一是“消滅式”重組。一些央企規模比較小,在國資委的心目中,其“重量級”還不夠,因此,將其併入其他的央企,這既“消滅”了“規格不夠”的企業,又縮小了國資委的監管幅度,降低了監管成本。這實現了國資委的期望,但對被兼併重組的企業來説可能要面臨不確定性。因為,不排除兩家企業合併後,它們的效率不但沒有提高,反而下降,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發展。

  二是“問題式”重組。一些央企經營陷入困境,它自身已無法解決,國資委也無力解決,但企業又不能選擇破産清算,這時,國資委就會出面協調,讓它併入到其他的央企。顯然,對於接管的央企來説,它必須要有能力解決已陷入困境的央企的問題。即使如此,它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當然,我們絕非完全否定以上的重組。一些企業整合重組後,未達到預期效果,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我們必須要正視整合重組所面臨的風險。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要明確重組的目標是效率,而不應是其他選擇。這就要求國資委在繼續推進央企整合重組時應慎重行事,它必須能夠帶來1+1>2的效果。

  合併是重組,但拆分同樣是重組。一些央企業務繁雜,要想把這些業務都做好,並取得行業中的領先地位,這是很難的。因此,在央企之間進行同類業務的合併,實現專業化經營,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當然,專業化經營可能有更大的市場風險問題。但是,一個行業總是要發展的,總會有一定的市場需求。當行業處於市場低谷時,被淘汰的或陷入困境的企業,更多的則是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企業,而那些處於行業中領先地位的企業,會受到影響,但影響有限。

  □許保利(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研究員)

  標簽:國資委重組整合央企使命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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