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原副院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領銜的課題組31日在京發佈的“中國國家資産負債表2015”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債務總額為168.48萬億元,全社會杠桿率為249%。儘管與美、英、法、日等主要國家相比,這一水準並不算高,但從全社會杠桿率的變化情況看,在2014年有所放緩之後,2015年又再次加快,這一趨勢性變化需要引起警惕。
報告執筆人、國家資産負債表研究中心主任張曉晶研究員指出,2015年末居民部門的杠桿率為39.9%,比2014年增加3.5個百分點,表明居民部門加杠桿的趨勢進一步顯現。儘管居民部門加杠桿還有較大空間,但這應該是在不斷發展資本市場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基礎上的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謹慎為之。
2015年末非金融企業的杠桿率為131.2%(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比2014年增加7個百分點。表明非金融企業部門加杠桿的趨勢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呈現進一步加劇的態勢。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是由於去杠桿在真正落實上,還不是很到位,比如清理僵屍企業就是難啃的硬骨頭。另一方面,也與2014年底以來貨幣政策再次擴張有關。
2015年末政府部門的杠桿率為56.8%,在2014年杠桿率保持不變的基礎上,2015年比2014年又下降了1個百分點,進一步確立了政府部門去杠桿的趨勢。從國際比較看,政府部門加杠桿是危機以來的基本趨勢。就中國而言,如果分部門看,在企業部門去杠桿的同時,政府部門尤其是中央政府需要加杠桿以維持相對穩定的總需求。從這個角度,當前政府部門微弱去杠桿只是暫時的現象,並非趨勢性變化。未來看,政府部門仍將是一個漸進加杠桿的過程。
2015年末金融部門的杠桿率為21%,在2013年和2014年連續兩年保持平穩態勢之後,2015年上升較為明顯,全年提高2.6個百分點,表明金融機構也在呈現加杠桿的趨勢。
課題組還對未來20年政府債務率的演變路徑進行了模擬。結果表明,在樂觀情景中,政府部門杠桿率會收斂到一個均衡值,而在悲觀和中性情景中,政府部門杠桿率會持續走高,出現爆發性增長。
張曉晶指出,關於中國政府杠桿率演進動態的情景模擬有兩層政策含義:其一,增長的重要性。只有實際經濟增長率大於實際利率,政府部門杠桿率才會出現收斂。因此,從長期看,債務問題的化解靠的是持續增長。其次,銀行壞賬率的上升也會導致政府杠桿率的攀升。因此,加強監管,規範地方融資平臺和企業行為,減少道德風險,清理僵屍企業等方式,扼制壞賬率上升,也是控制政府部門杠桿率攀升的重要途徑。
報告認為,去杠桿應當綜合施策。
第一,去杠桿的戰略含義是將宏觀調控的重點轉到供給側。在實踐上,去杠桿主要有六條途徑,即促進經濟增長、造成通貨膨脹、用優良資産沖銷不良債務、債務核銷、資産積累、現有金融資産價值重估。沒有一種能立竿見影,更沒有一種是無代價的;唯有扎紮實實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並以此保持一定水準的經濟增速,即不斷做大杠桿率的分母,才是去杠桿的治本之道。
考慮到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以及經濟下行壓力仍將長期存在的現實,至少在一個中期內,我國總體杠桿率還將處於上升的趨勢中。也正因如此,去杠桿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們必須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第二,去杠桿的重點在企業。通過國際比較可見:非金融企業杠桿率過高,是中國債務的最突出的問題。在企業債務中,歸諸國企者約為65%。可以認為,國企杠桿率過高,是中國債務問題的關鍵所在。
因此,企業去杠桿要與清理僵屍企業和國企改革結合起來。無論從去産能還是從去杠桿的角度,清理僵屍企業都是必經之途。並且,僵屍企業倒閉也是結構調整和創造性破壞的一個自然的結果。政府應採取兜底的方式,出臺配套的失業保障措施,讓破産重組能順利推進。同時,降低企業的杠桿還有賴於國企改革,尤其要強化其預算和負債約束。
第三,關鍵是要處理好不良債務。可用於衝抵不良資産的優良資産的規模,構成債務承載能力的上限。就中央層面而言,需要拿出優質資産作為化解不良貸款損失的準備,包括國有企業資産,以及外匯儲備資産。就地方層面而言,也可通過出售政府優質資産來進行抵債。從這個角度看,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以及PPP的推進,包括出售國有企業資産,將是地方去杠桿和降低政府債務的重要途徑。
第四,去杠桿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能不加分析地將杠桿視為洪水猛獸。杠桿率的好壞,反映了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程度,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準。從這個層面,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就意味著要聚焦實體層面競爭力的提升、勞動生産率的提升,意味著我們的杠桿率要服務於勞動生産率高、有競爭力的企業或部門,只有這些部門的杠桿率上升了,整個的實體經濟與金融之間的這種匹配關係,才得到了較好的體現。
第五,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關進法律的籠子”。新《預演算法》的出臺對於地方融資平臺債務的處理出現了新的變化,但地方融資平臺債務的法律地位仍不甚清晰。為了從根本上約束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野蠻生長”,應借鑒各國成熟的經驗,針對其政府發起、獨立法人、承擔部分公共功能、並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市場化經營的特徵,專設“政府機構債務”券種,並制定專門法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授權)、明確專門機構(可由財政部代管)對之施以監管,並由全國人大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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