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科9日晚間公告稱,公司不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洩露中國恒大集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
同時,萬科9日晚間公告稱,按照深交所《關注函》的要求,公司向相關方進行了函詢。恒大地産集團有限公司在回復中表示,“經本公司自查,本公司及一致行動人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之間不存在協議、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擴大所能夠支配萬科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亦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深交所在《關注函》中表示:“請中國恒大集團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自查中國恒大集團及一致行動人與你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之間,是否存在協議、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擴大所能夠支配你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並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逐項説明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及其理由。”(據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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