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先生的存單 資料圖片
24年前,淩先生在連雲港灌南縣某銀行辦理了一筆業務,當時銀行宣城“稱1000元存滿24年最高可獲111841.87元”,24年後取款時,卻被告知本息合計僅有5304.85元。淩先生覺得銀行沒有信守當年的承諾,遂將銀行告上法庭。現代快報記者 王曉宇 通訊員 李迎春
銀行告示
1000存滿24年可得11萬
1989年9月14日,淩先生經過灌南某銀行看到一張海報。海報宣稱,該行推出存款業務,存期為6年到24年不等,銀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當時保值貼補率自行將利息及保值貼補息一起併入本金續存,儲戶持原存單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到期持存單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存期內遇國家利率調整時,分段計息,逾期不取,照計過期息。業務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時本息合計111841.87元,並註明該計算辦法是以現有3年期年利率13.14%和1989年第3季度保值貼補率13.64%為依據計算的。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息,保值貼補率是隨物價上漲變化而變化。
淩先生決定存一筆養老錢,在該行存了1000元,存期為24年。
存款到期
11萬收益縮水至4000元
2013年,淩先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當他到銀行取錢辦理提取業務時被告知:政策有變,該項業務早已取消,銀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支付淩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計5304.85元,與當初承諾相差很大,淩先生無法接受,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白紙黑字作出的協議,銀行説不認就不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1988年下半年,在物價上漲引發明顯通貨膨脹的形勢下,央行從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業務,允許銀行根據經濟及物價上漲情況,對儲戶存款在規定期限內給予一定保值貼補,保值儲蓄貼補率就是物價指數高於儲蓄利息的部分,若物價指數低於儲蓄利率,保值貼補率就為零。
到1989年上半年,調控效果立竿見影,經濟過熱現象明顯好轉。而當年6月10日,央行發文要求各銀行立即停止辦理人民幣保值儲蓄存款業務,已辦理此項存款業務的銀行應在徵得儲戶同意後將其轉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之後,保值貼補率經過多次浮動,到1997年後,央行不再允許開辦保值儲蓄業務。
淩先生認為,央行文件是銀行內部規定,不適用於銀行與儲戶間平等的民事關係,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銀行應足額賠償111841.87元。
法院判決
銀行支付本息20164.93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存款如何計到期數額,即銀行應支付淩先生的本息數額應如何計算?
灌南法院認為,銀行當年發放的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元鉅款的《儲蓄章程》已附加了諸多限制條件,銀行已明確告知相對人,111841.87元本息的計算前提是存款時的年利率和保值貼補率一直不變,如遇變化則相應調整,故淩先生關於銀行應按當初承諾給付存款本息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
關於銀行應給付淩先生的本息數額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對於存款利率,雖然《儲蓄章程》載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息,但在淩先生實際存款時,作為儲蓄合同的存單明確約定定期24年,利率均為月息10.95%。,該約定係雙方當事人對利率的特別約定,優先於《儲蓄章程》的適用,故涉案存款利率應按月息10.95%。計算。對於存款保值貼補率,因章程約定保值貼補率隨物價上漲指數的變化而變化,故保值貼補率應隨保值貼補率的變化分段計算。另外,國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間徵收利息稅,應一併計算。據此,銀行應支付淩先生存款本息合計20164.93元。淩先生與銀行接受了法院的判決,銀行自覺履行了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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