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的車輛屬於召回範圍,王先生起訴4S店欺詐,索要雙倍賠償。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提車時明知該車屬於召回範圍,但仍將車提走,故對其訴求不予支援。
王先生訴稱,他在4S店買了一輛長安翼虎小汽車。購車前他已了解到,國家質檢總局曾公佈翼虎牌轎車存在安全隱患,生産廠商召回其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間生産的翼虎汽車8萬餘輛。購車當日,他向4S店明確表示要購買2013年12月以後生産的車輛。今年1月23日,當他去提車時發現該車的生産日期為2013年10月。因時間緊加上是熟人介紹,他將車提回。王先生認為4S店明知其銷售的汽車存在安全隱患,仍以次充好,構成欺詐。故訴請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購銷合同》,4S店雙倍返還其購車款480600元。
4S店辯稱,王先生提車時銷售人員已告知該車屬於召回範圍,王先生稱可以接受,並無異議。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錄音證據等材料,王先生將車提走前,4S店已告知該車屬於召回範圍,王先生對此知曉並將車提走,故駁回其“4S店存在欺詐、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車款”的訴求。(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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