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4月廣西柳州蘇女士向當地消協投訴,稱其2011年底在當地購買了一輛韓國進口新勝達汽車,於今年1月31日下午,在汽車完全靜止的狀態下發生自燃。事後經消防部門認定為汽車發動機艙內部故障引起火災,蘇女士稱,汽車自購買之日起剛好使用25個月,行程為3.85萬公里,尚未過質保期,其也一直在4S店維護保養,未做過任何拆動和改裝,屬於品質問題導致火災;汽車廠家認為車輛無品質問題,協商解決不成,投訴至消協,經消協調解4S店願意承擔部分維修費用,但蘇女士不滿意,欲訴至法院。
【點評】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消協律師團成員蔣蘇華認為,一般汽車發生自燃,其情況基本與本案中蘇女士介紹的一樣,質保期內、按期保養、未改動,靜止狀態下起火,有消防部門的火災認定,但車企不認可汽車存在品質問題。從法律角度而言,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因其本身職能與能力所限,該認定僅為起火原因認定,並非是對車輛的品質鑒定,故廠家在目前情況下不認可是品質問題導致火災是沒有問題的,如協商不成,車主仍需在訴訟中對車輛提起品質司法鑒定,以查明起火是否為品質缺陷所致。
考慮到汽車自燃案件的訴訟難度與訴訟成本,如可協商解決,建議車主退一步海闊天空。 (記者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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