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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2014-03-11 11:03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 劉冕

  昨日,市交通委官網發佈消息,本市地方標準《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送審稿已經完成專家審查,2007年版地標近期即將升級。新標規定了汽車租賃經營服務的經營主體、服務場所、租賃車輛、資訊化管理、網路化經營、服務規範、服務品質評價等內容。GPS系統將不再是租賃汽車的選配,而是標配,交強險也將被納入車輛的基本租金。

  新標中,原本的電腦設備等內容被細化為資訊化管理,一些曾經的倡議變成了必須。比如,2007年版的規範中寫道“租賃車輛宜配置使用GPS系統或行車記錄儀等終端設備和通訊設施”,新規則明確租賃車輛應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

  衛星定位裝置應具備車輛實時定位和數據存儲、上傳、斷電續傳等基本功能,並與車屬企業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資訊聯通。新標還明確了租賃車輛應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專家組則提出“宜辦理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其他險種”的修改建議。

  新規定義了基本租金由車輛使用費、折舊費、維修費和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費構成;附加收費指承租人自願選擇增加保險險種、異地租換車、使用導航儀等附加服務,需要另行增加的收費;追加收費是指承租人已經超租期、超里程用車,需額外追加的收費。

  依據新標,租賃企業要按租賃車輛總數0.5%的比例配備救援工作車,不足200輛的配備1輛救援車,每輛救援車配備兩名以上救援服務人員,救援服務電話須24小時有人值守。一旦發生事故,當事發地點在本市五環以內或單程20公里以內的,救援應在兩小時以內到達;超過此範圍,租賃企業應向承租人預告到達時間,或者採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

  市交通委表示,將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儘快完成標準報批工作。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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