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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鼓勵銀行依法處置擔保圈相關不良貸款

2016年08月24日 08:44:54  來源: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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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函[2016]146號

   您提出的關於聯保貸款風險亟待化解的提案收悉。

   現答覆如下:一、關於短期應急、中止聯保機制的鏈式反應的建議銀監會高度關注企業擔保圈貸款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2014年,銀監會制定印發《關於加強企業擔保圈貸款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擔保圈貸款的客戶納入名單制管理,對高風險客戶逐戶制定變更承債主體、調整貸款期限、優化擔保結構、置換業務品種等風險處置預案,不得單獨採取極端方式突然處置,防止擔保圈內企業由於資金鏈斷裂造成大面積倒閉,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視聯保貸款風險狀況和借款人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對到期聯保貸款進行展期。

   二、關於建立中央監管部門—銀行—地方政府聯繫工作機制,發揮地方政府的協調作用的建議一方面,銀監會上下聯動、多方協調,明確各級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工作職責。2016年2月,銀監會制定印發《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嚴守風險底線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加強本地區關聯擔保風險監測,匯總相關資訊,做好風險提示,推進風險化解。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企業關聯擔保風險的識別與監測,建立健全監測臺賬。對存量擔保圈貸款,要確定核心客戶和關鍵節點,綜合運用多種措施拆圈解鏈。對已出現風險的擔保圈,要及時向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報告。另一方面,銀監會密切協調地方政府,督促相關銀行抱團幫扶,逐步推廣債權人委員會制度。214號文提出,對於已出現風險的擔保圈貸款,要求由主債權銀行(即貸款餘額最大行)牽頭成立擔保貸款債權人委員會,建立債權銀行之間的協調會商機制,共同應對風險暴露後的化解處置。加強與地方政府、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加大對惡意逃廢債務等失信企業和個人的懲處力度。27號文提出,在防範化解風險過程中,要聯動多方力量,特別是充分依靠和借助地方政府和主要債權銀行的力量。目前,從全國21家主要銀行監測數據看,企業擔保圈個數呈現持續下降趨勢。

   三、關於中期化解、對涉保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後區別對待處理的建議銀監會堅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風險處置方式。一是對暫時出現資金鏈緊張,但屬於戰略新興、節能環保等國家政策支援産業,或有市場、有客戶、有核心競爭力、有科技含量的企業,債權銀行不應強行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債務,不盲目抽貸、壓貸、緩貸,可通過重新評估貸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質押物等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最大限度地保全銀行債權;二是對於市場發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或償債能力不佳、保證人擔保能力不足、關聯關係過於複雜,或圈內企業存在違約記錄的客戶,可通過增加抵質押物、多收少貸、只收不貸等措施積極壓縮收回貸款;三是對於市場發展前景不佳甚至屬於國家政策限制發展的産業,或資金無盤活希望、有貸款詐騙嫌疑,甚至躲避還款、逃廢銀行債務的,要及時依法採取訴訟手段,保全資産、減少損失。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嚴守金融風險底線,加大風險預警和管控力度,加強對企業擔保圈貸款的日常監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強化貸前風險預警功能,監控重點行業、區域、特定客戶群等風險變化趨勢,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因擔保圈問題導致的不良貸款,要用足用好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呆賬核銷、不良處置的各項政策,通過及時核銷、貸款轉讓、變更償債主體等多種方式依法高效處置不良資産。感謝您對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關心與支援!2016年7月27日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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