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天際)昨日,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劉維林就《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作説明時指出,其立法目的是在家庭成員依法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解決大多數在家庭養老的老年人在用餐、家政、就醫等方面的不便問題和服務需求等實際困難。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
最高罰款一百萬元
該條例草案是市人大首次主導起草的地方立法。本月初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共收到意見建議387條,主要集中在社區老年人看病難、醫保報銷比例低,以及社區居家養老設施不全等方面。
劉維林稱,目前本市居家養老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場所不夠、服務項目和設施不全,一些新建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被擠佔挪用,老舊小區的老年活動設施空間狹小,社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設施不完善等。
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自主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情節嚴重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戶籍低收入失能老年人
可享受居家養老護理補貼
長期護理是對失能老年人進行醫療或專業護理來幫助其恢復健康或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健康品質的照護方式,也是居家老年人迫切關心的問題。從解決老年人長期護理的角度出發,條例草案提出“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為因病或傷殘而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生活護理和醫療護理服務保障。”
關於相關費用,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承擔老年人因長期醫療護理、醫療專護或者居家醫療護理照料産生的符合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部分費用。”“具有本市戶籍且常駐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居家養老護理補貼”。
居家養老的主體是家庭贍養人和撫養人
劉維林表示,由於本市大多數老人選擇居家養老,關於家庭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贍養人對老年人承擔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家庭成員對老年人的贍養與撫養是法定義務而不是服務,即不是條例草案規定調整的服務範圍,不宜再做詳細規定。但考慮到目前本市居家養老的普遍實際情況和對居家養老服務的認識,草案原則規定了“家庭成員依法承擔贍養撫養義務”,從而區分居家養老的主體是家庭贍養人和撫養人,居家養老服務主體是政府、社會組織和各類市場主體在內的各種社會力量。
[責任編輯: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