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異地接續和使用陸續進入問題解決的關鍵階段之後,作為“三險一金”中“一金”的住房公積金,其繳存、提取、使用的效率問題終於走向前臺,這將關係到餘額超過3萬億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切身利益。
作為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已經開始在內部研討住房公積金及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異地提取、使用的有關問題,儘管並未列入相關政策議程,但卻是住建部首次在內部論及住房公積金及其貸款的異地使用問題。
在此之前,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連續兩年推遲(詳見本報2月17日報道《修法連續兩年推遲 住房公積金再造所有制不公》),而在修訂過程中,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異地提取或使用,做出原則性的法律依據或規定,也是各方爭議的重點之一。“研討”異地使用 “的確是在內部進行過一些業務討論,涉及到關於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異地使用的一些問題,但是,這就是一些業務討論,沒有列入政策研究的議程。”9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願具名的內部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但未透露更多細節。
從2014年7月開始,住建部部署了新一輪全國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督察工作,並首次將在復查階段引入“異地互查”的工作機制。而本次住房公積金全國督察的重點,即為“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解決公眾反映集中的住房公積金服務和管理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按照現行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採用屬地化繳存和管理模式,除極少數地區外,住房公積金不能異地提取,亦不能異地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記者了解到,當下在住建部內部“非正式”研討的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的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異地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可行性,第二方面是異地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行性。探討都集中在“可行性”方面,並未涉及過於具體的技術環節。
在內部探討的過程中,異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要面對的技術環節和障礙以及解決問題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小于異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因此,從純業務的角度來看,如果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方面有所改革和創新,異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能性將大於直接異地提取和使用。人口流動倒逼 8月28日,住建部新任總經濟師馮俊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住房公積金相對封閉的地域特徵並不利於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保護和就業特徵的變化,應當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某地購置住房時,可以利用在不同地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而,增強這種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援功效。
不過,馮俊強調,他是以一個“研究者”的身份發表上述對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觀點和看法。
住建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全國實際繳存公積金職工1.06億人,繳存總額6.47萬億元,繳存餘額3.27萬億元。按照這一數據,全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約為50%左右,有一半住房公積金處於閒置未使用狀態。
“除了放款時間長,手續煩瑣等問題,還有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勞動力人口流動帶來的影響,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面的進一步擴大,大量外來人口和勞動力在繳納住房公積金後,他們返回自己家鄉購房時,按照現在的管理制度,實際上是無法以任何一種可能的方式,使用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中國房地産學會一位副會長向記者表示。
住建部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湖北、安徽兩省正在按照本省政府的要求,開展在省內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嘗試。
安徽省住建廳已經下發《關於開展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通知》,從9月1日起,在省內其他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各市(含市區、各縣市)購買商品房、存量房,可以在當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此同步,安徽省滁州市根據這一規定,將本地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上限,確定為40萬元,還款期上限為30年。法規尚無依據 實際上,湖北、安徽兩省在省內嘗試的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並非中央政府統一安排的試點工作。不過,對於湖北、安徽兩省省內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嘗試,住建部較為關注,希望從兩地的嘗試中汲取相關經驗,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總體服務品質和使用效率。
住建部在開展全國督察行動的同時,也一直在考慮通過修訂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拓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渠道。但是,在連續兩年被列入住建部年度工作計劃之後,“條例”的修訂工作緊張卻並不順利,未能如期完成。
“在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沒有對是否可以異地使用的問題做出規定,原則性的規定也沒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際上是個監督管理的條例。”一位參與“條例”前期研討的專家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在“條例”的修訂過程中,爭議內容較多。截至目前形成完全共識的主要有兩點,一是經國務院批准,住房公積金餘額投資收益可以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長期建設貸款;二是允許住房公積金提取可用於支付房屋租金的支出。
“在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這個問題上,當時前期也有過討論,但是很難形成共識,支援者認為作為個人和單位繳存的款項,應當確保使用人的權益,所以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反對一方認為,僅做出原則規定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包括繳存、轉接、計價等諸多複雜的技術環節,從目前來看沒有合適的解決辦法。”前述參與前期討論的專家稱。
“很重要的一個措施是允許公積金繳存人異地購置住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目前的住房公積金使用限于繳存地,但城市居民的就業流動性在增加,城市居民在超過一個工作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會逐漸增多,而其居住地的選擇與相對穩定的就業有關。”馮俊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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