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之言
只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規以及配套機制的健全做保障,央企擔憂的“國資流失”以及民企擔心的“羊入虎口”,均可以得到避免。
就在輿論對國企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片叫好的時候,有一些擔憂的聲音發出。日前,在政協經濟界別第34組小組討論會上,談及混合所有制,央企大佬們紛紛向經濟學家厲以寧訴苦,混合所有制不好“混”,“混”不好容易出問題。而此前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確實,面對發展混合所有制所涉及的國企股權改革,這樣的擔憂不無道理。這方面我們是有前車之鑒的,2000年前後啟動的國企股權改革,即因為缺乏統籌機制,從而導致了“國資流失”事件的屢屢發生。
不僅央企大佬心有所憂,民企老闆亦心存猶疑。央企大佬的擔心,主要是國企資産評估和引入民企對象方面,容易引起外界“錢權交易”的猜忌;而民企老闆們的猜疑,則主要集中在央企(包括國企)不放開控股權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會淪為“陪太子讀書”的角色。
這種來自央企和民企的認知衝突,並非不可協調,更並非不可解決。
事實上,央企大佬和民企老闆的認知衝突,究其根源,可以歸之於一點,即“公平”二字。民企老闆擔心沒有控股權,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錢而沒有話語權,“公平”難以得到保障。而央企大佬則擔心,在自主裁量權較大之下發展混合所有制,即使自己“身子正”,也怕外界對其有“影子歪”的猜忌,説白了,也就是對缺乏“公平”規則而容易招致誤解的擔憂。
就當下而言,首先,應進一步完善關於國企股權改革的法律法規。儘管,我國國企股權改革早已啟動多年,但是具體的法律法規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雖然2009年5月我國正式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圍繞國企股權改革終於有法可依,可這一法律已明顯脫節于當前發展混合所有制的新形勢。
涉及國企股權改革的法律法規,應該儘快完善修訂。比如,應具體明確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實施程式,包括申報、公示、核準、以及違規操作的懲處,均應明確細化,甚至連公示期限、公示發佈的紙媒和網媒,都應該具體到位,以防止既往公示走過場現象的重演。再比如,涉及國企資産的評估,必須明確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競標的方式,以防止指定式限價資産評估亂象的出現。
其次,對於發展混合所有制,還應明確何種性質的國企、何種規模的國企,應該實施國企股權改革以及應該實施何種股權上限的國企改革,以減少在國企股權改革過程中,因國企高管自主裁量權過大而導致的不公嫌疑。
還有,無論是民資參股國企、還是國資參股民企,發展混合所有制,均應該大力推行現代公司治理制度,以避免大股東的“一言堂”,對於部分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非上市公司,也可嘗試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並非不好“混”,只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規以及配套機制的健全做保障,在“公平”二字得到切實彰顯之下,央企大佬們所擔憂的“國資流失”以及民企老闆們“羊入虎口”的猜忌,均可以得到避免。
□楊國英(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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