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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精確立法才能避免重復徵稅

2014-03-13 09:4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社論

  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門定細則、執行口徑看官員”的教訓,稅法必須精細化,將企業、公民在納稅時的具體情形,精確落實到法律中。

  關注“全國兩會”系列評論之十

  “稅收法定”是今年兩會上的熱點話題。“重復徵稅”的問題也引起了媒體關注。石家莊一家物流公司的負責人稱:“把一批貨從石家莊發往新疆,因為有多家公司轉机,結果轉机公司都要為這批貨物繳稅。”“利潤不過12元,繳稅額是39元。”

  運輸企業抱怨被“重復徵稅”的背後,是2012年中央在各地逐步實施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

  物流等企業原本是繳納營業稅的,但營業稅並不能抵扣;商品在進入下一個流通環節之後,政府會繼續徵稅,形成了“重復徵稅”。而增值稅是可抵扣的,因此“營改增”改革可解決“重復徵稅”問題。

  但現實卻是,“營改增”改革以來,在大部分企業歡呼稅收減負的同時,物流企業卻表示實質稅負增加了。

  具體到物流公司遭遇的“重復徵稅”問題,之前徵營業稅時,按2003年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繳納營業稅是要扣除支付給之後承運人的運費的;“營改增”之後卻沒有這個“補丁”,造成了“重復徵稅”。

  那麼,這一看似“技術”的問題與落實“稅收法定”又是什麼關係呢?

  改革初期中國稅種、稅法嚴重缺乏,1985年全國人大專門授權國務院“在體制改革期間可以通過稅收條例的形式,推進稅制的改革”。因此,中國目前絕大部分稅種都是由國務院制訂的,18個稅種只有3個是全國人大立法通過的。這一粗放的稅收立法授權機制,在運作了近30年之後也積弊叢生。

  首先,國務院的稅收行政立法,大都基於“暫行條例”的思維,法條籠統。比如,營業稅的依據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一“暫行”就是21年;而整部條例只有17個法條。

  因為稅收條例太籠統,當企業、公民遭遇複雜的納稅情況時,就要由財政部、國稅總局下《實施細則》、《通知》來“打補丁”。企業、公民不是“依法納稅”,而是“按通知納稅”。比如,前述的運輸企業繳納營業稅時,要扣除承運人運費的規定,就是靠《通知》解決的。

  這樣一來,嚴肅的徵稅權等於被“二次授權”了,給了稅收部門巨大的操作空間,使得一些行政部門能通過解釋稅法,任意干預市場,甚至滋生腐敗問題。之前的2007年財政部“半夜雞叫”調印花稅干預股市;2010年沉睡多年的房産稅突然枯木逢春;以及這次物流企業抱怨“重復收稅”,都是稅收嚴重行政化、隨意化的體現。

  當務之急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法應由全國人大制訂,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門定細則、執行口徑看官員”的教訓。稅法必須精細化,將企業、公民在納稅時的具體情形,精確落實到法律中,才能避免“重復徵稅”等怪相,也能避免行政部門通過釋法攬權。稅收的精確立法,也意味著政府的自我減權,這需要巨大的改革勇氣。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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