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論壇
北京市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今年將加快居住證制度研究,類似于身份證,有望搭載公共服務以及社會福利等功能。居住證考慮不設申辦門檻,以推動來京人員主動登記,對不辦證件的個人和用工單位,將出臺處罰辦法。
“暫”改“居”,一字之差,卻有質的區別,前者帶有主觀上的管制意味,後者更顯客觀與身份平等立場。事實上,從2005年廢止《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管理條例》以來,北京一直在探索實施暫住證替代制度。此次“暫”改“居”正式進入改革快車道,也備受期待。
而既然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是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那對辦理居住證與否動輒適用罰款措施,其實不適當,也沒必要。
一方面,從功能定位上來説,居住證的出發點在於改變過去人口和身份的歧視,給外來人員更好的權利保障。辦理居住證不設門檻、條件,也意味著是外來人員的權利,而權利是可放棄的。如果權利人不主張或不行使權利,就適用懲罰措施強制行使,這顯然有違法理,也易導致權利被侵蝕。
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強調對公民行為的理性引導和底線規制,動輒適用權力強制,小看了人的理性精神。過去暫住證辦理效果不理想,最根本的原因是,暫住證功能缺乏足夠吸引力,外來人員辦不辦都享受不到市民同等待遇。如果居住證負載更多市民同權功能,加之辦理程式更加便民,“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自然會發揮巨大作用,外來人員也自然有積極辦理的熱情。
退一步講,儘管地方政府有制定地方規章的權力,並可以在一定範圍和幅度內採取處罰措施,但這也有前提。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方可設定一定的處罰措施。而來京人員有無居住證,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無關。即使外來人員在京有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那也是各種單行法律法規規範和制裁的事情,與違法行為人身份、戶籍無關,更無需以此為由為不辦理居住證的公民設定專門的罰則。這也與居住證的初衷相悖。
□劉歡(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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