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電力集團(簡稱法電集團,EDF)是法國“電老大”,2005年實現整體掛牌上市,從國有獨資企業轉變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法電集團改制是經濟發展和公眾需求不斷上升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國行政與公共服務部門改革的一個範例。
合同約束責任 保障公眾利益
法電集團成立於1946年,是歐洲最大的能源公司和全球最大的核電運營企業,業務範圍涵蓋電力行業上下游各環節,以及天然氣和能源貿易及服務領域。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歐盟分別於1996年和2004年發佈指令,確定開放電力市場和引入競爭機制。從2000年起,法國頒布或修改了相關法律,以協調電力市場發展與公共電力服務事業之間的關係。2005年10月,法國政府與法電集團簽署公共服務合同,確定國家為電力系統的管理方,法電集團為電力系統的主要經營方。
就在2005年,法國時任總理多米尼克·德維爾潘提出了行政和公共服務部門改革計劃,將法國公共服務部門分成三大類:一是不能僅用商業原則考量的公共衛生、教育等部門,繼續由國家管理;二是屬於商業活動範圍但涉及國家戰略利益的核電、軍工和航太等部門,繼續由國家控制;三是可以同私營企業競爭的部門,如能源、交通運輸等,開放市場。
德維爾潘説,行政部門改革主要是為了提高服務品質,減少行政法規,改進公務員管理。而法國時任公職部長克裏斯蒂安·雅各布指出,這項改革的原則是“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
分析人士指出,在行政和公共服務部門改革中,法國採取了或者通過立法方式明確國家部分職能,或者國家與企業簽訂公共服務合同的形式,來規範和加強特殊行業與特殊企業的公共服務職責,並確保了公共服務事業內容的透明度和相關經濟保障。而嚴格遵守合同,成為公共服務參與者的行為準則。
經營監督分離 避免利益衝突
早在2003年,法國財政部一個專家組提交了一份《關於國家股東和國有企業的治理》的報告。這份報告認為,在向競爭性市場漸進開放和對私有資本投資開放的背景下,公共服務可以由非政府機構管理,在保證服務合同經濟性和透明性的條件下,可授權企業完成,同時要建立跟蹤機制以保證公共服務效率。
在法電集團改制過程中,法國成立了由財政部牽頭的多部委跟蹤委員會,對法電集團的合同執行情況實施後續跟蹤。跟蹤委員會與法電集團每三年編制一次合同執行總結報告,並呈交議會審批。
2003年,法國財政部成立國家參股局,負責管理所有國家參與企業的活動,以執行國家財産增值政策。在法國財政部內,另外成立了一個與國家參股局平行的監督機構——國家監督署,負責國有企業和公共服務機構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署的任務是向政府通報受監察企業或機構的情況,同時將政府有關經濟和財政的具體政策傳達給受監察企業或機構。國家監察署既要識別國有企業和公共機構的主要經濟、財政風險,並採取一切防範措施,也要對這些企業和機構的效率做出評價。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