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楊傲多
記者今天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況通報會上獲悉,“宜賓汪永建等生産銷售地溝油案”已于8月2日宣判,此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以來,四川宣判的首例地溝油案。
2011年3月,被告人汪永建找到四川省樂山市純一動物蛋白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波,接洽購買飼料級混合油(即地溝油)事宜,得知購買飼料級混合油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因汪永建所經營的仁壽縣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沒有收購飼料級混合油的資質,於是偽造重慶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動物源性飼料産品生産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等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並以重慶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名義,在2011年3至9月份期間,以每噸7300余元的價格從樂山市純一動物蛋白飼料有限公司購進飼料級混合油。
汪永建將購得的上述飼料級混合油運至其經營的仁壽縣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後,通過提純、降酸等方式加工提煉,並冒充純豬油分提油以每噸9300余元的價格共銷售36余噸給中江縣新龍油脂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謝軍用於工業油生産,銷售金額約33萬餘元。2011年6月左右,汪永建用從樂山市純一動物蛋白飼料有限公司購得的10余噸飼料級混合油進行分提,並將其中約8噸左右低熔點部分的飼料級混合油分提油冒充豬油分提油,以每噸98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朱廷傑用於食用油銷售;將其中高熔點部分的飼料級混合油分提油與豬油混合後以每噸9500元的價格銷售了5噸給樂山犍為縣的張熙貴用於蛋糕加工,銷售金額共計12萬餘元。
2011年3至9月期間,朱廷傑數十次以眉山市東坡區互利糧油加工廠的名義,從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油品260余噸。購進油品後,朱廷傑安排工人直接將油品分裝在容量為25公斤的桶內,並貼上“傑欣”牌調和色拉油標簽,標簽載明該産品是調和色拉油,配料是豆油(産地美國)、棕櫚油(産地馬來西亞),以每噸1萬餘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80萬餘元。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仁壽縣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飼料級混合油,仍進行加工提煉後冒充豬油分提油銷售給謝軍,銷售金額共計33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被告單位仁壽縣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飼料級混合油,仍進行加工提煉後而銷售到食用油經營企業和食品加工行業,銷售金額共計12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永建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罪責,對被告單位仁壽縣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汪永建均實行數罪並罰。被告人朱廷傑從仁壽縣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購進豬油分提油後直接分裝,銷售金額共計180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朱廷傑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單位仁壽縣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汪永建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四川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表示,《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食品安全案件入罪門檻,明確了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得此案順利定罪,對於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給一些存在僥倖心理的無良商家敲響警鐘。
本報成都8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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