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埃及旅遊期間當地突發暴亂,趙先生認為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要求賠償。近日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旅遊公司不構成違約,已發生的費用旅遊者自行承擔,未發生的旅遊費用,旅遊公司應當退還。
趙先生、江女士兩人參加埃及遊輪11日遊,費用是每人一萬三千二百元,雙方在安全解約責任中約定,因旅遊行程涉及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沒能達成延期出團或更改行程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
趙先生兩人于2011年1月28日乘飛機前往埃及,因埃及當地發生暴力衝突,無法繼續遊覽,2月2日乘包機返回北京。趙先生認為,旅遊公司對於埃及出現騷亂,應當提前告知,由自己決定是否繼續行程,但旅遊公司並未明確告知,致使自己失去選擇的機會,自己支付的花銷本是能夠避免的,旅遊公司對此屬於違約,應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埃及發生暴亂而導致趙先生、江女士終止旅遊行程,提前回國,故旅遊合同無法履行屬於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客觀原因,趙先生要求旅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援。對於已經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趙先生應當自行承擔,對於未發生的旅遊費用,旅遊公司應當退還。
提示想出境遊的消費者,提前關注旅遊地安全問題,即使國家旅遊局或旅遊公司沒有作出停團依據,如果自己認為有風險,也可換時間或解約。(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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