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至今已經一個月有餘,根據媒體對該法落實情況的調查,新《消法》中涉及霸王條款、網購“後悔權”行使等方面的落實效果難以讓人滿意。以前消費者維權難是因為沒有法律支撐,現在有新《消法》了,為什麼依舊很難看到實際成效呢?
消費維權要會用法律這個武器
有一種學説,叫立法萬能主義,認為所有社會問題都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消費維權領域的立法僅是給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明確的“請求權基礎”,換句話説,就是給了消費者維權的武器。僅有武器,而不去揮動武器,對消費維權而言是沒有任何效果的。
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已經存在多年,在很多行業都是根深蒂固,有些甚至曾得到過行業協會等機構的認可和默許,早已形成了所謂的行業規定。新《消法》一經出臺就想要立即打破這些行規,立竿見影的效果較難實現。真正將新《消法》打破霸王條款的立法意圖付諸實現,至少還要從3方面入手:
首先,消費者自身要學法懂法。在所有法律中,《消法》是距離消費者最近的法律,只要人存在於社會中,就肯定會買東西、上網玩遊戲、買服務、乘公交、休閒旅行,這些都是《消法》保護的範圍領域。如果消費者本身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就談不上利用新《消法》來維權。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利用多種渠道宣傳推廣,讓公眾熟知這部法律。
其次,消費者還要勇於維權。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自己的鬥爭才能獲取。新《消法》“現今”所要衝破的桎梏,就是商家“昨日”恪守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是不少商家的利益源泉,所以,不要指望商家自己放棄既得利益的可能。相對於商家而言,消費者大都處於弱勢地位,店大欺客的情況確實存在。此時,各地工商、質監、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組織應該為消費者維權保駕護航,擔當起“護法運動”的倡導者。
最後,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系統應儘快適用新《消法》,形成典型判例。及時的典型判例是新法實施的最好示範效果,對消費維權和消費市場治理整頓將起到標桿作用。相對於法院審判的被動性,行政管理部門擁有主動採取措施的天然優勢,對違反新《消法》的霸王條款要勇於為消費者撐腰,積極依職權行使調查整治的權力。
規定後悔權立法步伐是否走得過快
除霸王條款外,新《消法》規定的網購“7日無條件退貨”的後悔權的落實也不盡如人意。各大電商除了按照新《消法》規定的四大類不適用後悔權的商品外,還額外規定諸如服務性質商品、貴重金屬等不適用的類型。這其實是電商對後悔權的選擇性適用,從法律適用角度説,這是商家任意對法律規定的擴大解釋,也屬於霸王條款的一種。
大電商集體排斥後悔權,網路賣家也對後悔權普遍反感,這樣的法律適用後果是立法者和執法者都不願看到的事情,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立法者在一些問題上立法步伐走得過快。
後悔權從比較法上看,都是商家可自願選擇適用的權利,最終效果是通過市場競爭顯現出來的。例如,日本法律規定了後悔權,但同時規定商家可事先做出不適用的説明,這樣一來,商家和消費者都擁有對等的權利。
新《消法》將後悔權作為一種強制商家的法定義務,導致的後果是忽略了市場在消費中的主導地位,讓商家、網路賣家和消費者都感到不方便。可見,消費維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部好法需要好的適用土壤,新《消法》的出臺不是消費者維權的勝利完結,而是一個新的開始。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