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先生花35元在屈臣氏第五分店購買了一盒左旋肉鹼蛋白飲料,而該商品已經過期。於是,宮先生以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將屈臣氏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並進行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支援了宮先生的請求後,屈臣氏公司不服,以宮先生係“職業打假人”為了獲取暴利為由提出了上訴。近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法官表示,“職業打假人”從知假買假中獲利,此舉屬合法,理應受法律保護。
屈臣氏賣過期商品被訴 辯稱對方是職業打假人
宮先生花35元在屈臣氏第五分店購買了一盒左旋肉鹼蛋白飲料,而該商品已過保質日期,宮先生認為屈臣氏第五分店銷售過期失效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給其造成了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被告屈臣氏公司則主張,宮先生是以索賠和營利為目的、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的“職業打假人”,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産品,並基於産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
屈臣氏公司辯稱,宮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是為了獲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購買了非過期食品後又調換了過期食品,所以不同意宮先生的訴訟請求。
駁回屈臣氏上訴請求 職業打假人獲法院支援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屈臣氏公司應對其售賣的産品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至於宮先生是否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産品,並基於産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等事實,並不是否認宮先生消費者身份的理由。
此外,判決書顯示,屈臣氏公司未舉證證明宮先生存在以過期産品替換未過期産品等掉包行為及不正當行為,涉案商品已經超過保質期,屈臣氏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判決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向宮先生支付賠償金350元。
一審判決後,屈臣氏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堅持認為宮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不具有法定消費者的身份,職業打假行為不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
市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職業打假人也屬“消費者” 有助於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範圍之內,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的權利保護在司法解釋層面上予以明確。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儘管“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有所獲利,但這一合法利益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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