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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訂徵意見 非法添加最高罰30倍

2013-10-30 09:31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日消息,2009年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將進行修訂。《修訂草案送審稿》已經公佈,即日起至11月29日向社會徵求意見。《送審稿》擬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不得貼牌分裝生産奶粉

  貨值超萬元的,罰款額度提至十五至三十倍

  今年,貼牌奶粉事件被頻頻曝光。《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産企業生産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産原料、産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食品。為防止市場退出食品回流,《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市場退出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

  以往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往往歸因于黑心商販違法成本小。記者發現,此次《送審稿》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如針對非法使用添加劑、貼牌生産嬰幼兒配方食品、用超保質期食品做原料生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罰款額度由原法中貨值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此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送審稿》提出,生産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今後,電視臺等媒體發佈食品廣告也得嚴格把關。《送審稿》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製作者、發佈者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送審稿》提出,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網購出問題 交易第三方先行賠付

  企業應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

  《送審稿》還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送審稿》提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

  晨報記者 張璐

  三倍賠償

  生産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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