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來國務院已公佈清理規範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和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審改辦(2017年3月1日)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和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將其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多次作出明確部署,持續加大改革力度。李克強總理強調,簡政放權要堅持“簡”字當頭,把該放的權力徹底放出去,能取消的儘量取消、直接放給市場和社會;堅決砍掉各種不合理的審批仲介事項,加快摘掉仲介機構的“紅頂”,斬斷利益鏈條,切實拆除“旋轉門”、“玻璃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審改辦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切實推進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清理規範,並對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大力削減,為地方放權進一步打開空間,不斷優化行政審批程式,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切實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推動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增強了市場活力和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2013年以來,國務院分3批審議通過清理規範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共323項,先後以國發〔2015〕58號、國發〔2016〕11號、國發〔2017〕8號等文件公佈;分3批審議通過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共283項,先後以國發〔2015〕57號、國發〔2016〕9號、國發〔2017〕7號等文件公佈。為讓企業和群眾更全面了解國務院2013年以來清理規範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和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現向社會集中公佈如下。
國務院已公佈清理規範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
序號 |
仲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仲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甲級工程諮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 |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編制 |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有相應能力的編制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評估文件,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技術評估、評審 |
3 |
設立民辦本科學校資産審計 |
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審批 |
教育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産審計報告 |
4 |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申請人驗資 |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教育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
5 |
提交農藥生産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生産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6 |
提交開辦農藥生産企業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開辦農藥生産企業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7 |
農藥産品品質檢測 |
生産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農藥産品品質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産品品質檢測 |
8 |
開辦農藥生産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開辦農藥生産企業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9 |
新增原藥生産裝置所需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生産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0 |
無線電臺(站)設置所需的電磁環境測試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1 |
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 |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2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認定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具有國家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業主管部門開展 |
13 |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具有環境監管部門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仲介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14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
工業和資訊化部 |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等12家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 |
15 |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 |
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 |
公安部 |
公安部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産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公安部電腦病毒防治産品檢驗中心等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 |
16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基金會變更登記(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7 |
基金會登出清算報告審計 |
基金會登出登記(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登出清算審計 |
18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全國性社會團體變更登記(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9 |
社會團體登出清算報告審計 |
全國性社會團體登出登記(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登出清算審計 |
20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21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清算審計 |
22 |
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
外國商會成立登記(外國商會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的子項) |
民政部 |
申請人所在地公證處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由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提供無犯罪承諾或審批部門商公安部門獲取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相關資訊 |
23 |
臺灣居民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複印件公證 |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 |
司法部 |
臺灣地區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複印件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訊溝通,做好對申請人身份資訊的核查工作 |
24 |
申請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所需的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公證 |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審批 |
司法部 |
香港律師會,中國委託公證人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學歷、經歷情況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訊溝通,做好對申請人學歷、經歷等資訊的核查工作 |
25 |
申請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澳門)所需的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公證 |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澳門)審批 |
司法部 |
澳門律師會,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學歷、經歷證明文件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學歷、經歷情況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訊溝通,做好對申請人學歷、經歷等資訊的核查工作 |
26 |
彩票品種開設、變更所需的技術檢測 |
彩票品種開設、停止、變更審批(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的子項) |
財政部 |
具有從事電腦系統和軟體測試、檢測或者評測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彩票品種開設、變更所需的技術檢測報告;審批部門制定標準,督促彩票發行機構制定完善有關管理制度,開展數據資金稽核,及時發現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27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審計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28 |
出具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法律意見書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重點審核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規性,保障審批品質 |
29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勘查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發佈礦業權轉讓公示資訊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30 |
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31 |
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勘查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32 |
開採礦産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33 |
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34 |
礦産資源儲量核實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産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産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5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
36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37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評估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8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佈礦業權轉讓公示資訊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39 |
礦産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 |
開採礦産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産資源開采地質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地質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和備案 |
40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環境保護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41 |
建築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築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42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報告審計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43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地方確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仲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44 |
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開展,分為面授和網路教學方式進行,集中面授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公佈的培訓機構實施,網路教學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同專業監理協會和地方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仲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45 |
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行業牽頭部門(如交通、水利部門)推薦,住房城鄉建設部公佈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仲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46 |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仲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47 |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諮詢 |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等8家諮詢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諮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諮詢 |
48 |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 |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
交通運輸部 |
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技術審查諮詢 |
49 |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所需的會計報告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 |
50 |
收費公路權益首次轉讓所需的公路竣工財務決算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 |
51 |
收費公路權益首次轉讓所需的公路竣工審計報告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竣工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 |
52 |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交通安全品質管理體系審核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由海事管理機構直接承擔審核工作 |
53 |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編制 |
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保安計劃技術評估、評審 |
54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55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從事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56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從事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57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水利部 |
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58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59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
水利部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相應能力或環境保護部批准的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0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1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2 |
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 |
長江河道採砂許可 |
水利部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3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水利部 |
具有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相應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4 |
種子生産許可申請人註冊資本證明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産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註冊資本證明 |
65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註冊資本證明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种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註冊資本證明 |
66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固定資産證明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种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定資産證明 |
67 |
提供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种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68 |
提供種子生産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産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設備檢定材料,檢驗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69 |
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原項目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在內的可行性報告編制 |
礦藏開採、工程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70 |
遠洋漁業項目申請人銀行資信證明 |
遠洋漁業審批 |
農業部 |
銀行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銀行資信證明 |
71 |
遠洋漁船船體結構無損探傷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産品認可 |
農業部 |
具有無損探傷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結構無損探傷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72 |
遠洋漁船船體測厚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産品認可 |
農業部 |
具有測厚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測厚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73 |
遠洋漁船氮氧化物排放報告編制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産品認可 |
農業部 |
柴油機製造廠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74 |
肥料品質復核性檢測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品質復核性檢測;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産品檢驗技術評估、評審 |
75 |
肥料殘留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農業部指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殘留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
76 |
肥料田間示範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田間示範試驗,肥料田間示範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
77 |
肥料田間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田間試驗技術評估、評審 |
78 |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肥料産品代辦登記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産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辦事處或委託的代理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
79 |
出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國家級微生物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
80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1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代理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境外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其他中國境內代理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
82 |
出具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生産地認證的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
83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生産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4 |
進口獸藥註冊代理 |
進口獸藥註冊(獸藥註冊)(向中國出口獸藥註冊和獸藥進口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國內法人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
85 |
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産 |
新獸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審批(研製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審批、新獸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及新獸藥註冊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獸藥生産品質管理規範(GMP)生産條件並取得《獸藥生産許可證》的獸用生物製品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産技術評估、評審 |
86 |
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的産品成分檢驗 |
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 |
農業部 |
省級以上專業檢驗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産品成分檢驗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産品成分檢驗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7 |
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産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鑒定)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或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具有抗爆性能試驗檢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農業部微生物産品品質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北京)、農業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種鑒定條件或安全評價能力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 |
88 |
肥料産品檢測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産品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産品檢測 |
89 |
農藥産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
農藥臨時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 |
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相應取消該仲介服務事項 |
90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築工程品質檢驗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驗室建築工程品質檢驗報告;實驗室建築工程品質檢驗依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 |
91 |
境外公司申請向我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 |
境外研發商首次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産、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通過認證的、有資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 |
92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産應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産、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通過認證的、有資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 |
93 |
成品油經營資格申請人註冊資本證明或驗資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相關法定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註冊資本證明或驗資報告 |
94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會計報表審計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 |
商務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表 |
95 |
石油成品油供應方年經營量、進口量證明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應方年經營量、進口量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海關、稅務等證明文件獲取相關資訊 |
96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人油庫轉讓、買賣證明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拍賣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公司、公證機構等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油庫轉讓、買賣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轉讓、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明文件獲取相關資訊 |
97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註冊資本證明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註冊資本證明 |
98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申請人油庫轉讓、買賣證明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拍賣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公司、公證機構等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油庫轉讓、買賣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轉讓、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明文件獲取相關資訊 |
99 |
出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所需的行業商會協調意見 |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 |
商務部 |
承包商會、機電商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行業商會協調意見;審批部門依企業申請徵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
100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1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2 |
農産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
商務部 |
藺草及藺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農産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農産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103 |
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
商務部 |
鎂砂、滑石塊(粉)、甘草及甘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104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5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6 |
辦理大宗農産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大宗農産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7 |
辦理大宗農産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鑰匙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大宗農産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8 |
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09 |
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鑰匙 |
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 |
商務部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110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金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證明 |
111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信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112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産評估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産評估報告 |
113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信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114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産評估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産評估報告 |
115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116 |
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117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驗證試驗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驗證試驗 |
118 |
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驗證試驗 |
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驗證檢驗 |
119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新食品原料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120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相關資料中文譯文公證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仲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121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驗證試驗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仲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122 |
新消毒産品申請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123 |
新消毒産品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124 |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125 |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126 |
支付業務許可申請人實繳貨幣資本驗資證明 |
支付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繳貨幣資本驗資證明;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工商註冊材料、財務報告等可證明其資本符合相關要求的材料,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檢查 |
127 |
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 |
支付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國人民銀行 |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認證機構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證明其支付業務設施安全性的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安全檢測認證,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機構完善標準,加強對申請人機房設備等業務設施安全性的現場核查 |
128 |
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人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加強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及時了解申請人信用狀況,並通過不定期抽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129 |
裝幀流通人民幣申請人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加強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及時了解申請人信用狀況,並通過不定期抽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130 |
協助發行人安排發行、承銷工作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具有承銷能力的承銷商 |
申請人可自行安排發行、承銷工作,也可委託有關機構協助,審批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承銷協議;審批部門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 |
131 |
出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的法律意見書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律師事務所 |
在金融債券發行核準階段,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齊備性進行審核,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 |
132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機構財務報告審計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在金融債券發行核準階段,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齊備性進行審核,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必要時商相關機構監管部門獲取申請人相關資訊 |
133 |
出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機構信用評級報告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信用評級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內部資訊系統或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信用資訊,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34 |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驗資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等關於存款餘額、實收資本等情況的説明材料,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35 |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所需的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對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和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的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相關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和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36 |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財務報表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相關財務報表、財務報告,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37 |
保險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償付能力報告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償付能力報告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償付能力報告,督促申請人加強資訊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38 |
申請成為做市商的金融機構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 |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通過公開途徑核查申請人年報、財務資訊,必要時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資訊 |
139 |
申請債券結算代理人的金融機構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 |
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資産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通過公開途徑核查申請人年報、財務資訊,必要時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資訊 |
140 |
個人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測評 |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具有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測評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個人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測評 |
141 |
提供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的小型船舶檢驗材料 |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
海關總署 |
中國船級社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舶檢驗材料,船舶檢驗依法由船舶檢驗部門開展 |
142 |
強制性産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認可 |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 |
質檢總局 |
中國國家合格評定認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認可,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能力審查 |
143 |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鑒定評審 |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許可(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除外) |
質檢總局 |
審批部門公佈的鑒定評審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特種設備生産實地條件鑒定評審,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生産實地條件鑒定評審 |
14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除外)核準 |
質檢總局 |
審批部門公佈的鑒定評審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 |
145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質檢總局 |
審批部門公佈的考試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考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考試 |
146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7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8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産企業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BSI、DNV、TUV、CQC等第三方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或品質管理體系材料審查 |
149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科學研究院廣播電視檢測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廣播電視設備檢測中心等7家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 |
150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51 |
著作權合同登記 |
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審批(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及音像製品成品審批的子項)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著作權合同登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該中心開展合同登記工作 |
152 |
建設項目(除煤礦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安全監管總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
153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安全監管總局 |
冶金、有色安全評價甲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申請人按審核標準提供初步設計階段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對安全設施設計文件進行嚴格審查 |
154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安全監管總局 |
具有煤礦安全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申請人按審核標準提供初步設計階段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對安全設施設計文件進行嚴格審查 |
155 |
建設項目(煤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國家煤礦安監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
156 |
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 |
在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具有甲級諮詢資質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57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
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審核 |
國家林業局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58 |
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具有轉基因檢測能力的科研機構和公司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159 |
導遊人員從業健康證明 |
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
國家旅遊局 |
縣級以上醫院 |
申請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證明材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縣級以上醫院提供服務 |
160 |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使用審批 |
國管局 |
北京中冶京誠工程設計諮詢有限公司、北京國機中元國際工程設計諮詢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建築工程規劃設計研究院審圖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161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所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具備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評估報告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162 |
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規劃利用處置所需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具備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規劃利用處置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項目設計方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163 |
中央國家機關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所需的項目設計方案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具備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項目設計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項目設計方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164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所需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鑒定報告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165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處置所需的土地評估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具備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擬處置土地的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擬處置土地的評估 |
166 |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
中國地震局 |
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
167 |
繪製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佈局圖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規劃、測繪、設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佈局圖;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現場測量或現場核查 |
168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169 |
防雷産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産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産品品質檢查 |
170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171 |
繪製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 |
氣象臺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規劃、測繪、設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72 |
氣象臺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 |
氣象臺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臺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臺站擬遷新址電磁環境測試 |
173 |
氣象臺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 |
氣象臺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臺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臺站擬遷新址地理位置測繪 |
174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 |
175 |
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航太部門、兵器部門等相關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 |
176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具備相關資質的檢定、檢測、測試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 |
177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
178 |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 |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 |
179 |
出具外資銀行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法律意見書 |
外資銀行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審批 |
銀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説明材料,同時通過走訪、檢查等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督促銀行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 |
180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法律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銀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説明材料,加強與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監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和共用,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1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銀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相關審計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通過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內部審計報告或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報告,加強與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監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和共用,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2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法律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説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3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經認可的評估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84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資信證明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金融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資信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誠信狀況説明,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5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會計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會計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會計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會計意見和説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6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所需的被收購機構評估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 |
銀監會 |
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被收購機構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督促申請人自行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7 |
出具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法律意見書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 |
銀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説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88 |
出具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法律意見書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説明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資訊、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89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用評級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資信評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信用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信用證明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資訊、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9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資産評估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具備資質的資産評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資産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評估報告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資訊、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91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第三方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同時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資訊、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92 |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産審批所需的清算報告編制 |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産審批 |
銀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仲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193 |
出具保薦機構審計報告 |
保薦機構註冊 |
證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最近一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材料 |
194 |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 |
證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95 |
出具基金託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 |
基金託管人資格核準 |
證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基金託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96 |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 |
證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97 |
出具基金服務機構註冊法律意見書 |
基金服務機構註冊 |
證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98 |
出具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法律意見書 |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審批 |
證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99 |
出具期貨公司合併資産評估報告 |
期貨公司設立、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産,變更業務範圍、註冊資本、5%以上股權以及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審批 |
證監會 |
資産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期貨公司合併資産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嚴格核查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備案等材料加強監管 |
200 |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帳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201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計(驗資)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
保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帳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202 |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帳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203 |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産)審批 |
保監會 |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
204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
205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中文譯本公證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
保監會 |
中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公證 |
206 |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
207 |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
208 |
保險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專業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
209 |
出具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
210 |
出具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
211 |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 |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專業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
212 |
出具保險公司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
213 |
出具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
214 |
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信用評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材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發債條款,通過系統內部資訊核查申請人有關信用情況,防範信用風險 |
215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資信證明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國家糧食局 |
金融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216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財務審計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國家糧食局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217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産、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審查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國家能源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産、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報告 |
218 |
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産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能源局 |
甲級工程諮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19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資訊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防科工局資訊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220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具有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
221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具有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22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具有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初步設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初步設計技術評估、評審 |
223 |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管理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具有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24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招標代理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項目招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代理招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
225 |
國防科技工業保密技防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家國防科工局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226 |
國防科技工業核設施實物保護建設項目(內容)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227 |
外商投資設立煙草專賣生産企業非貨幣資産價值評估 |
外商投資設立煙草專賣生産企業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非貨幣資産價值評估報告 |
228 |
煙草製品生産企業為擴大生産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煙草製品生産企業為擴大生産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具有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29 |
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核準 |
國家煙草局 |
具有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0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編制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31 |
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2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國家海洋局 |
具有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環境監測數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3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核準 |
國家海洋局 |
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實驗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報告;審批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234 |
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編制 |
海島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具備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論證報告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235 |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編制 |
南、北極考察活動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具備開展南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6 |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 |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 |
國家海洋局 |
具有海洋測繪資質的技術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7 |
海域使用論證 |
海域使用權審核 |
國家海洋局 |
具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8 |
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239 |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編制 |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主管部門認可的選劃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論證 |
240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 |
241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品質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242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品質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品質監督工作 |
243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244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申請企業産品品質檢測、檢驗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 |
國家鐵路局 |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産品品質檢測、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産品品質檢測、檢驗 |
245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員資格考試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考試機構提供考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考試 |
246 |
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具備相應測試條件和專業能力的測試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向申請人提供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服務 |
247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安全度等級認證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 |
國家鐵路局 |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度等級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提交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
248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 |
國家鐵路局 |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産品品質保證體系並提供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
249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申請人委託醫療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250 |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或進口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或進口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産品品質保證體系並提供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
251 |
民用機場選址電磁環境測試 |
民用機場場址及總體規劃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
252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電磁環境測試 |
規定許可權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
253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建議書編制 |
規定許可權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
254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規定許可權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55 |
外航在華設立機構的批准和延長手續代辦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局國際合作服務中心 |
申請人可自行辦理有關手續,也可委託有關機構代辦;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
256 |
境外飛行員執照確認 |
航空人員資格認定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執照確認材料,改由審批部門根據申請人執業和護照資訊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執照確認 |
257 |
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 |
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和導航設備開放運作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術中心、民航第二研究所(中國民航局測試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材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 |
258 |
民航無線電臺(站)坐標測量 |
民航無線電臺(站)址審批、頻率及呼號指配、航空器電臺執照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無線電臺(站)坐標測量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無線電臺(站)坐標測量 |
259 |
民航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 |
民航無線電臺(站)址審批、頻率及呼號指配、航空器電臺執照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 |
260 |
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鑒定 |
用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考試或檢查的飛機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鑒定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鑒定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鑒定 |
261 |
民航安檢設備鑒定檢測 |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儀器設備使用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航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民航安全檢查設備鑒定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安檢設備鑒定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安檢設備鑒定檢測 |
262 |
經營快遞業務申請人驗資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 |
263 |
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確認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 |
國家郵政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省級鑒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員工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審批部門通過考試或抽測從業人員等方式對企業服務能力進行評價 |
264 |
倣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材質鑒定 |
倣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審批 |
國家郵政局 |
珠寶玉石及貴金屬專業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倣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的材質鑒定報告 |
265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編制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修繕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66 |
建設單位在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作業需委託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267 |
建設單位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需委託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268 |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財務審計 |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審批與登記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借款人財務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財務報告,督促申請人按年度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加強對申請人的事後監管 |
269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清算審計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清算報告,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0 |
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材料,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1 |
貨幣出資確認申請表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編制貨幣出資確認申請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貨幣出資確認有關材料,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2 |
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編制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有關材料,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3 |
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無形資産價值評估報告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形資産價值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4 |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清算審計 |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清算情況説明,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5 |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無形資産價值評估報告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形資産價值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6 |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準所需的驗資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和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資金入賬材料,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7 |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審計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8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受讓外方股權購付匯審計或資産評估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或資産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79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向外方股東轉讓股權結匯審計或資産評估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或資産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80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利潤結匯核準所需的財務報表審計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81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與人民幣資産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所需的財務報表審計 |
金融機構外匯與人民幣資産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並通過電子化資訊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282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品質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品質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283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284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285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資訊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訊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286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電腦資訊系統整合企業資質認定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中國電子資訊行業聯合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腦資訊系統整合企業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87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産品登記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開展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産品登記;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88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資訊技術服務標準認證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全國資訊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訊技術服務標準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89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安全技術防範資質認定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省級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90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認定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中國安全防範産品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91 |
申請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 |
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中國電子資訊行業聯合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292 |
商用密碼産品生産單位財務審計 |
商用密碼産品生産單位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293 |
商用密碼産品品質檢測機構實驗室認可 |
商用密碼産品品質檢測機構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驗室認可證書;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294 |
商用密碼産品例行試驗和環境適應性報告編制 |
商用密碼産品品種和型號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商用密碼産品例行試驗和環境適應性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加強核查 |
295 |
商用密碼産品檢測 |
商用密碼産品品種和型號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商用密碼産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商用密碼産品檢測 |
296 |
商用密碼出口型産品檢測 |
商用密碼産品出口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商用密碼出口型産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商用密碼出口型産品檢測 |
297 |
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 |
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 |
298 |
機房遮罩效能檢測 |
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中國人民解放軍資訊安全測評認證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安全、保密有關測評部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機房遮罩效能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機房遮罩效能檢測 |
(注:國務院決定清理規範的323項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中,公佈298項,其餘為涉及修法事項及涉密等事項。)
國務院已公佈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1 |
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審批 |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
2 |
境內國際科技會展審批 |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 |
3 |
對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變更初審 |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部門 |
4 |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
省、市級民政部門 |
5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6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7 |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審批 |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8 |
從事網際網路醫療保健資訊服務審核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9 |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10 |
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1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2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3 |
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4 |
註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 |
珠寶玉石品質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16 |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 |
17 |
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18 |
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
省級公安機關 |
19 |
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審核 |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20 |
彩票銷售機構銷售實施方案審批 |
省級財政部門 |
21 |
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審批 |
省級財政部門 |
22 |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23 |
礦泉水註冊登記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24 |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25 |
建設項目試生産審批 |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26 |
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27 |
外省肥料登記産品備案核準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28 |
省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29 |
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30 |
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31 |
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32 |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
地方稅務機關 |
33 |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
地方稅務機關 |
34 |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35 |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36 |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37 |
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轉机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38 |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39 |
企業享受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0 |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1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2 |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3 |
軟體、整合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4 |
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5 |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6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47 |
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 |
地方稅務機關 |
48 |
對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初審 |
地方稅務機關 |
49 |
企業吸納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稅收減免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50 |
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51 |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52 |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53 |
企業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
地方稅務機關 |
54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55 |
防偽技術産品生産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的備案核準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56 |
對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57 |
對國家林業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的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58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 |
省級智慧財産權部門 |
59 |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
省級智慧財産權部門 |
60 |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臺站審批 |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
61 |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年檢 |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
62 |
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 |
省、市級氣象主管機構 |
63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
省、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64 |
戶外廣告登記 |
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65 |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66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67 |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乙級資格證書核發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68 |
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69 |
地方性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出登記 |
省級民政部門 |
70 |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
71 |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
72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73 |
省域範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審批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74 |
教育網站和網校審批 |
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75 |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
省級科技部門 |
76 |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
省級科技部門 |
77 |
外國人進入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審批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78 |
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審批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79 |
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
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
80 |
甲級、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認定初審 |
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
81 |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認定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82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83 |
危險化學品生産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省、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84 |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聯合核發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85 |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86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乙級資質認定 |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87 |
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88 |
開墾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審批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89 |
漁業船員二級、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90 |
從國外引進和向國外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初審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91 |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及保護登記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92 |
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 |
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93 |
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審批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94 |
地方對內水、領海範圍內的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
省、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95 |
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
96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
97 |
直銷企業産品説明重大變更審批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98 |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99 |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
100 |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
地方稅務機關 |
101 |
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02 |
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03 |
偏遠地區簡並徵期認定 |
地方稅務機關 |
104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05 |
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106 |
扣繳稅款登記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07 |
煙草廣告審批 |
省級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108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 |
省級智慧財産權部門 |
109 |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省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
110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初審 |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111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初審 |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112 |
館藏文物拍攝許可 |
省、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113 |
文物保護單位拍攝許可 |
省、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114 |
製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審批 |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115 |
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16 |
改建、拆除電影院和放映設施審批 |
省、市、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17 |
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18 |
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
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19 |
特種印刷品準印許可 |
縣級公安機關 |
120 |
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産登記批准書核發 |
省級公安機關 |
121 |
軍工産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
省級公安機關 |
122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
123 |
高等專科以下教育機構及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
省級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
124 |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人員資格認可 |
省級科技部門 |
125 |
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126 |
佔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審批 |
市、縣級人民政府 |
127 |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定 |
省級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 |
128 |
外國人進入地方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129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鑒證師註冊初審 |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
130 |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 |
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 |
131 |
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
132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3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4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5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6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7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8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招標師職業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39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預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40 |
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農産品(棉、糧)進口關稅配額初審 |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
141 |
“三高”地點接納設置無線尋呼發射基站的“三高”産權單位備案核準 |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
142 |
專用汽車項目核準 |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資訊化部門 |
143 |
對上報國家糧食局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報批 |
省級糧食部門 |
144 |
對上報國家國防科工局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處置初審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145 |
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單位安全保密資格審查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146 |
地方軍工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及驗收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147 |
對上報國家國防科工局的地方單位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事項的初審 |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
148 |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
地方稅務機關 |
149 |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准 |
地方稅務機關 |
150 |
創業投資企業享受創業投資所得稅優惠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1 |
企業享受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2 |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3 |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4 |
贛州市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備案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5 |
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 |
地方稅務機關 |
156 |
房地産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7 |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準 |
地方稅務機關 |
158 |
地方負責的境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59 |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核發 |
省、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
160 |
輸港澳勞務合作項目立項審核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61 |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國家重點管理進出口商品資格認定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162 |
棉花品質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163 |
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省級金融主管部門 |
164 |
電影院加入院線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65 |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的升級版本、電子遊戲測試盤及境外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客戶端程式光碟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66 |
地方檯在境外租買時段、頻道(率)或者建臺、辦臺初審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67 |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初審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68 |
可錄光碟生産設備引進審核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69 |
可錄光碟生産企業設立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70 |
被關閉光碟生産線處理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171 |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跨區域建設註冊審核系統審批 |
省級密碼管理部門 |
172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
省級民政部門、財稅部門 |
173 |
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審批初審 |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
174 |
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
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
175 |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證認定 |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176 |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頒發 |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177 |
港澳臺本科在讀學生轉讀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的審批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178 |
對教育部實施的高等學校設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新專業審批的初審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179 |
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範圍審批 |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 |
180 |
中型及以下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
省、市、縣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181 |
對國家人防辦負責的人民防空資訊系統綜合整合資格的初審 |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182 |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分裝登記初審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 |
183 |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藥田間試驗審批初審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 |
184 |
農藥續展登記初審 |
省級農藥檢定機構 |
185 |
對農業部負責的獸藥産品批准文號審批初審 |
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186 |
對農業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初審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187 |
省、市、縣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 |
省、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188 |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189 |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産品審批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190 |
對國家林業局負責的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批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191 |
污染場地環境恢復方案審批 |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92 |
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93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194 |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初審 |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
195 |
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196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97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98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99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0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房地産估價師執業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1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甲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2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3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建築業企業承包特級、一級,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批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4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註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5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6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7 |
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的甲級、部分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的初審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08 |
從事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批准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09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研究立項審批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0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國産保健食品註冊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1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特殊用途化粧品審批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2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報資料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3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藥品註冊補充申請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4 |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註冊的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15 |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 |
省級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216 |
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章程核準 |
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217 |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218 |
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219 |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核準 |
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220 |
生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初審 |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
221 |
食鹽準運許可 |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
222 |
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 |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223 |
公章刻製審批 |
縣級公安機關 |
224 |
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 |
省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
225 |
在環保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226 |
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
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227 |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進行相關活動方案的審批 |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 |
228 |
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229 |
在堤防上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
省、市、縣級河道主管機關 |
230 |
水利工程採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審定 |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231 |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 |
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232 |
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産活動審批 |
市、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 |
233 |
境內申請肥料臨時登記 |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234 |
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 |
省、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235 |
從境外引進蠶遺傳資源初審 |
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236 |
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237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238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 |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 |
239 |
複印列印業務審批 |
省、市、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240 |
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電腦軟體、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241 |
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註冊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42 |
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43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44 |
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245 |
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246 |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247 |
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248 |
採集或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初審 |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249 |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 |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250 |
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251 |
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
省、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
252 |
在古建築內設置生産用火審批 |
省、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
253 |
對國家文物局關於館藏一級文物修復、複製、拓印審批的初審 |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注:國務院決定取消的283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中,公佈253項,其餘為涉及修法事項。)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