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企員工持股年內開始試點 員工主要以貨幣出資
員工主要以貨幣出資
國企改革進程再度推進。昨日,國資委宣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首批試點於今年年內啟動,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不同於以往的職工持股,已經下發的《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涉及的試點企業條件、持股員工範圍、出資入股方式、入股價格、股權結構、持股比例、股權流轉等關鍵事項,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可操作性強。
根據意見,開展試點企業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製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而中央企業二級(含)以上企業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實施員工持股後,國有股東控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4%。
對於試點企業什麼人能持股,意見進一步明確,不是高管持股,而是骨幹持股,遵守“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的原則。員工持股不是無償獲得,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
在股權流轉方面,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劉映花)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