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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標準

2016年06月15日 13:58:00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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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投資增速屢創新低的背景下,國務院近日發文要求,從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以期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環境。

  這份名為《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的文件稱,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提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審查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産經營成本標準和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標準四方面進行。

  其中,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佈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式。

  對現行政策,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儘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意見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辦法,從2017年起在本行政區域內逐步推開。各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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